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實施計畫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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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 職業訓練法暨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八十七年二月五日 (87) 職檢字第○
      ○一六六五號函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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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為配合推動訓檢合一政策,提高訓練成效與受訓學員技能水準
    ,簡化行政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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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方式及辦理單位:
    1.由中央主管機關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委任 (託) 下列
      辦理單位辦理。
    2.本局泰山、北區、中區、南區等四所職業訓練中心。
    3.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青年職業訓練中心。
    4.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
    5.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北區、南區等二所職業訓練中心。
    6.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練中心。
    7.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訓練中心。
    8.財團法人中華文化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9.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練中心。
   10.法務部、國防部所屬監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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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辦理對象及報檢資格:
 (一) 參加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受訓之當期學員。
 (二) 法務部、國防部所屬監院所附設之職業訓練單位受訓之當期學員。
 (三) 前二項人員,於結訓前,每人得依其下列資格選擇參加丙級或乙級
      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且以乙次為限。
      丙級:凡參加前項職業訓機構受訓之結訓學員且符合「技術士技能
      檢定及發證辦法」規定之丙級應檢資格者。
      乙級:凡參加前項職業訓機構訓練之結訓學員,其已依職業訓練主
      管機關公告「養成訓練課程」或報經職業訓練主管機關核備「養成
      訓練課程」施訓完畢,持有證明並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
      法」規定之乙級應檢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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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檢定職類及級別: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且已辦理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之乙、丙級職
    類 (術科測驗採筆試方式辦理或術科測驗試題採保密性之職類除外)
    ,且其術科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業經評鑑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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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置作業: 
 (一) 為提升技能檢定之公信力,辦理單位應依任務編組方式成立「受訓
      學員專案技能檢定委員會」,由單位首長擔任主任委員,下設試務
      組、場地組、總務組、財務組及監察等五組 (其組織大小得依各單
      位編制而調整) ,並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工作手冊及相關作業規定辦
      理專案技能檢定。
 (二) 辦理單位應就受訓學員 (含學、術科免試) 資格負責審核並收繳學
      科報名費、術科測驗費 (法務部、國防部所屬單位除外) ,並繕造
      應檢人員名冊 (如附件一) 。
 (三) 辦理單位應於檢定日前四十天將辦理之職類、級別、人數、日期函
      送主管機關備查並請提供學、術科測驗試題。另財團法人單位應將
      所收繳費用、報繳明細表、經費預算表及領據 (如附件二、三、四
      、五) 併案檢送俾便撥款。
 (四) 主管機關按工作手冊中之「技能檢定題庫管理要點」作業程序抽定
      學科及術科測驗試題,術科試題與前次檢定相同者不再另寄 (函復
      時,僅註明年度、題號) ,學科試題及標準答案於檢定日十天前以
      密件函送辦理單位首長。
 (五) 辦理單位辦理學、術科測驗所需工作人員、場地、機具設備、材料
      ,應按試題規定妥為準備。
 (六) 學、術科測驗試題之印製、彌封、管理及銷燬,均由辦理單位負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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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遴聘學科監場人員及術科監評人員:
 (一) 學科監場人員:由辦理單位「技能檢定委員會」依技能檢定工作手
      冊之「監場人員遴聘與責任規定事項」遴派行政人員或非擔任檢定
      職類之相關人員擔任之。
 (二) 術科監評人員:由辦理單位技能委員會依技能檢定工作手冊中之「
      監評人員遴聘與責任規定事項」遴聘該檢定職類之合格監評人員擔
      任之。遴聘時,應避免一職類同一單位遴聘二人 (同一職類) 或在
      辦理單位兼課人員擔任或連續 (同上次檢定) 三分之二聘請相同人
      員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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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實施測驗:
 (一) 學科測驗:
      1.辦理單位每試埸安排監埸人員二人,按工作手冊中之「學科測驗
        試埸注意事項」及「監埸人員須知」執行監埸工作。
      2.辦理單位按主管機關所附標準答案及工作手冊中之「學科測驗閱
        卷注意事項」進行初、複閱,並將應檢人員成績登錄於合格名冊
        成績欄上 (如附件十) 。

 (二) 術科測驗:
      1.辦理單位應於檢定前舉行監評人員監評協調會,藉以充分瞭解試
        題內容及監評標準,並溝通觀念,齊一檢定水準、做法及執行尺
        度。
      2.監評人員應按應檢人員須知、試題、評審表、工作手冊中之「術
        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術科測驗監評人員須知」、「術科測
        驗作業要領」等相關規定實施監場及評審工作。
      3.辦理單位應按各職類評審表及成績表,將成績登錄於合格人員名
        冊成績欄上。
      4.依據各職類學、術科成績分別繕造合格人員名冊 (如附件十) ,
        備核發技術士證用。
      5.辦理單位應依工作手冊中之「術科測驗承辦單位責任規定事項」
        相關規定確實辦理。
      6.費用:
      7.辦理單位 (財團法人單位除外) 應按年度編列年度預算辦理技能
        檢定。
      8.辦理單位應依當年度檢定各職類收費標準向應檢人員收繳之 (法
        務部、國防部所屬監院所除外) 。財團法人單位應將上款 (含領
        據、報繳明細表、經費預算表) 函送主管機關,俾便辦理撥款。
 (三) 辦理單位辦理學、術科測驗支付各項費用,應依行政院核定之「辦
      理技能檢定學、術科測驗支付標準表」於收費額度內核實各項費用
      ,若有結餘時,應依規定繳庫。
 (四) 技術士證及證書費:由主管機關訂定標準收繳之,目前技術士證照
      費每張新台幣一六○元由技能檢定合格人員繳付。必要時,得另依
      其意願申請技術士證書,證書費每張新台幣四○○元整。
 (五) 為配合審計核銷作業,檢定所需材料應於檢定日前,依主計法規內
      部審核處理準則採購程序辦理,除維修檢定用機具設備外,檢定費
      不得購買設備。
 (六) 辦理單位應參考工作手冊中之「接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技能檢定報
      名及學、術科測驗單位經費收支處理要點」處理經費事宜,其各項
      原始憑證應依規定裝訂成冊,並依單位會計程序規定核銷;另財團
      法人單位如採就地審計時,應於檢定結束二星期將技能檢定經費收
      支明細表、技能檢定經費支出憑證明細表 (如附件六、七、八) 函
      送主管機關備查,其原始憑證應留存該辦理單位保存十年以備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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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合格發證:
 (一) 辦理單位應於檢定結束後十五日內、備函檢附各職類合格人員名冊
       (內含學科及術科成績) 正本各一式二份、技能檢定成績統計表、
      術科測驗成績表、學、術試題疑義處理表正本各一份 (如附件九、
      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 證照規費劃撥收據影本一張 (或支
      票乙張) 送主管機關核發「中華民國技術士證」。
 (二) 主管機關依工作手冊中之「技術士證核發及換補發作業程序」於一
      個月內核發技術士證,並函送辦理單位轉發各檢定合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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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注意事項:
    技能檢定為國家考試之一,辦理單位辦理技能檢定為執行國家公權力
    之行為,除依相關規定辦理技能檢定,並負一切法律責任,如有違反
    規定,則依工作手冊中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承辦單位責任規
    定事項」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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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實施計畫,自奉核定後於八十八年度起實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