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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為加強對監評人員執行職務之考核工作,監評人員如有怠忽職責致發
生以下情形之一時,除通知其服務單位外,嗣後不得再聘請其擔任:
(一) 無故遲到、未能出席監評前協調會,致影響監評工作。
(二) 不能有效維持術科測驗秩序。
(三) 未能充份熟悉術科測驗試題內容及評審標準,致無法勝任監評工作
。
(四) 執行監評工作服務態度欠佳,與應檢人員發生糾紛,影響技能檢定
形象。
(五) 未能以認真負責態度執行監評工作,致測驗成績核算或登錄錯誤,
影響應檢人員權益及技能檢定信譽。
(六) 遺失全部或部分試題、試卷、工件及評審表等重要文件。
(七) 擅自對外宣告測驗成績致引起糾紛。
(八) 洩漏或盜用屬於密件之試題、評審標準、評審表及參考答案等資料
文件。
(九) 違反第六點及第七點規定事項。
(十) 其他重大疏忽影響應檢人員權益及測驗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