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編修訂暨學術科試題命題委員遴聘作業要點 (民國 93 年 08 月 0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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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辦理技術士技能檢
    定規範編修訂暨學術科試題命題委員遴聘資格審查,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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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本局聘任之命題委員,於遴聘規定期限內應依「技能檢定規範編修
    訂暨學術科測驗試題命製作業須知」有關規定命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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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職類命題委員聘請專家六至七人,應包含學術單位、事業單位及職
    業訓練機構等三方面人員,必要時,得增聘該職類所屬有關主管機關
    或公 (工) 會團體所推薦之專家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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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職類命題委員,原則上應包含各該職類有關之專業知識、技術及技
    能等方面委員,並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 知識方面: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十年以上教學經驗。
 (二) 技術方面: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於相關事業單位之技術部門
      或訓練部門擔任課 (科) 長級以上職位之工作者或曾擔任與課 (科
      ) 長級以上相當職位者。
 (三) 技能方面:高中職以上畢業,並具有相關檢定職類現已辦理檢定最
      高級別技能檢定合格者,或在相關職業現場中有實務經驗十年以上
      者或擔任相關職業訓練工作十年以上者。
 (四) 其他:具有該職類行業優良技能,並能提出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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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職類續聘委員,除應具備前點資格條件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
 (一) 對相關法令熟悉之有關主管機關專業人員。
 (二) 出席率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且對技能檢定工作熱心投入,並願遵守公
      正、公平、保密之相關規定,且獲得其服務單位支持者。
 (三) 專業知識、技術及技能等方面優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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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命題委員或應予解聘:
 (五) 違反「技能檢定試題保密須知」規定並有紀錄者。
 (六) 開辦相關職類應檢補習班或受聘為該職類補習班之講師者。
 (七) 其他經本局認定之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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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接受本局委託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編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工作之
    單位,應依本要點規定,於簽約日起二週內填妥「新、續聘委員建議
    名冊」 (如附件) 送請本局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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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命題委員於辦理技能檢定規範編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時,得由本局在
    相關經費項下依規定支付下列費用:
 (一) 規範編修訂費用部分:包括主稿、審查、資料整理、差旅等項。
 (二) 學科命題費用部分:包括命題、審查、資料整理、差旅等項。
 (三) 術科命題費用部分:包括命題、審查、資料整理、試作、材料、試
      作工資、繪圖、差旅等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