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製訂作業須知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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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檢視等相
    關事項,特訂定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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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於遴聘規範製
    訂人員後,得辦理技術講習,使規範製訂人員熟稔作業程序與規定,
    以維護技能檢定規範之品質及均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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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技檢中心應召集規範製訂人員出席分工協調會議,以訂定規範製訂作
    業進度表(如附件一)及工作分配,並確認規範主編(修)人員及製
    訂範圍、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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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範製訂包含規範編訂及修訂。「編訂」指配合職類開發、整併或新
    增級別,製訂新規範內容;「修訂」指原職類級別,因技能內涵變動
    ,修正原訂規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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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範製訂之格式:
(一)規範說明:依職類特性之需求,增列說明,敘述規範編訂或修訂之
      緣起、經過、分項、分級依據、其行業中定位及本次編(修)訂之
      重點等(如附件二)。
(二)內容(如附件三):
      1.標題:技術士技能檢定○○○(職類名稱)職類規範。
      2.訂定與修正日期及文號:在標題右下方,註明發布日期及文號。
      3.級別:註明甲級、乙級、丙級或單一級。
      4.工作範圍:簡要說明該職類級別之工作範圍。
      5.應具知能:
     (1)丙級或單一級: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2)乙級:除應具備丙級技術士之各項技能與相關知識外,並應具
          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3)甲級:除應具備乙級技術士之各項技能與相關知識外,並應具
          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4)僅有甲級或乙級之職類:應具備下列各項技能及相關知識。
     (5)各職類級別所應具備工作項目、技能種類、技能標準及相關知
          識依下列說明填寫:
        甲、工作項目:明列檢定職類各級別工作項目。
        乙、技能種類:針對各工作項目,明列所需技能種類。
        丙、技能標準:針對每一技能種類,明列其技能標準。書寫技能
            標準時,均統一以「能」字開頭說明,並儘可能具體量化。
        丁、相關知識:針對每一技能種類,明列應具備之相關知識書寫
            相關知識時,統一以「瞭解」字開頭,應明確條列知識範圍
            ,不得以含糊之方式書寫。
    各規範應具知能具共通性者,應就共通之技能及相關知識製訂共用規
    範。
    前項共用規範應載明適用職類,適用全部職類者,得免予記載;共用
    規範未分級者,級別應註明為不分級,並依丙級或單一級書寫應具知
    能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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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規範製訂應符合該職類目前相關法規、科技發展狀況、行業技能與知
    識及產業需求等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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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規範繕印格式,採用 A4 紙直式橫書方式;修訂規範草案時,應撰寫
    「規範修正對照表」(如附件四),對照表內容應包含修正規定、現
    行規定及說明欄等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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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成規範編(修)訂草案後,必要時分別函詢各有關單位(含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再邀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學校、訓練機構、事業機
    構或團體及規範製訂小組召開會議共同審查,並依行政程序發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