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初期補助試辦計畫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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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經費補助方式及條件:
一、僱用初期薪資補助:期間為三個月,每僱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每月補助
    第一類個案實領薪資二分之一,補助第二類個案實領薪資三分之二,
    最高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繼續僱用薪資補助:僱用滿三個月後繼續僱用期間連續達六個月以上
    ,每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最長以六個月為限。
三、輔導費補助:輔導員協助身心障礙者完成初期三個月的僱用,並使其
    獲得雇主繼續僱用達三個月以上者,補助新臺幣六千元 (每月補助新
    台幣一千元) 。
四、僱用初期三個月期間之身心障礙者每月 (時) 薪資不得低於法定基本
    工資,每週工作時數應達二十小時以上。
備註:第一類個案障別:
      (1) 輕、中度之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
          能障礙、肢體障礙、顏面損傷、多重障礙 (聽語障合併) 。
      (2) 輕度之視覺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頑性癲癇症者。
      第二類個案障別:
      (1) 智能障礙、自閉症及精神障礙者、失智症、罕見疾病、染色體
          異常、先天代謝異常、其他先天缺陷、多重障礙 (不含聽、語
          障合併) 、其他障礙。
      (2) 中、重、極重度之視覺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
      (3) 重度之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障
          礙、肢體障礙、顏面損傷、多重障礙 (含聽、語障合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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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雇主之資格與職責:
一、雇主之資格:
 (一) 符合申請對象之資格規定者。
 (二) 雇主僱用同一勞工,一年內未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
      進相關補助或津貼者。
 (三) 前項所稱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之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之項目
      ,係指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僱用獎助津貼、雇主僱用失業勞工
      獎助辦法、振興傳統產業僱用獎助津貼計畫、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
      災民獎勵辦法、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中小企業人力協助辦法、身心
      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四條所稱私立機構進用身心障礙者超額獎勵金
      。
 (四) 未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五) 雇主如為義務進用機關 (構) ,應為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規定足額
      進用者。
二、雇主之職責:
 (一) 為身心障礙者申報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二) 視身心障礙員工之需要,提供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