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業務協調會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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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強化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及
    其上級主管機關間之協調聯繫,並就有關業務集思廣益,研商問題解
    決對策,以利公共職訓業務順利推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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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指導單位:勞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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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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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辦單位及實施方式:由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輪流承辦(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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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人員:
 (1)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負責人暨提案相關業務人員。
 (2)各公共職業訓練機構上級主管機關相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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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會報時間:
 (1)每半年(即每年三月、九月)舉辦一次。
 (2)會報時間以一夜兩日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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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任務分工:
 (1)每次會報之時間、地點、會報進行含會議開會通知、提案彙整、會
      議紀錄等及膳宿等一般庶務由承辦單位統籌協調辦理。
 (2)會報結論後續工作之推動執行、由主辦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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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活動內容:
 (1)專題演講。
 (2)業務報告:由主辦單位負責。
 (3)工作報告:由承辦單位負責。
 (4)提案討論。
 (5)聯誼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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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
 (1)主辦單位每次補助承辦單位籌辦活動經費新台幣捌萬元整,不足費
      用由各該次承辦單位負擔。前項費用由主辦單位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
 (2)各出席人員之差旅費用由各單位自行負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