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與大專校院合作推動「職訓大學模式」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5 月 17 日
1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職業訓練局)
    為結合職業訓練與大專校院教育資源,推動職訓大學模式,發展新技
    職教育與訓練模式,培育職訓師資及高級技術人員,提昇職業技術層
    次,並提供國民終身學習與生涯訓練機會,建立技術人員回流訓練管
    道,增進專業技能,以因應國家經濟建設需要,特訂定本要點。
2
二、職訓大學模式分為下列七種 
 (一) 師資培訓班: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內具有大學畢業或同等學力之在職
      訓練師及行政人員經推薦或甄選參加辦理推廣教育之大學校院研究
      所碩士學分班,先讀後考,通過碩士學程在職進修專班入學考試,
      修畢應修規定學程,得以實務技術報告論文代替學術論文,通過後
      授予碩士學位。
 (二) 二年制大學培訓班:公共職業訓練機構選擇辦理推廣教育之大學校
      院合作,辦理二至三年之教育訓練,招收專科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
      之學員,通過大學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入學考試,在職業訓練機構
      接受養成訓練課程,並在大學修讀推廣教育學分,修畢規定學程,
      授予學士學位。
 (三) 四年制大學培訓班:公共職業訓練機構選擇辦理推廣教育之大學校
      院合作,辦理四至五年之教育訓練,招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
      學力之學員,通過大學四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入學考試,在職業訓練
      機構接受養成訓練課程,並在大學修讀推廣教育學分,修畢規定學
      程,授予學士學位。
 (四) 大學附設進修補習學院培訓班:公共職業訓練機構選擇辦理進修補
      習教育之大學校院合作,辦理二年至三年之教育訓練,招收專科學
      校畢業或同等學力之學員,通過大學附設進修補習學院培訓班入學
      考試,在職業訓練機構接受養成訓練課程,並在大學修讀進修補習
      教育學分,修畢規定學程,授予學士學位。
 (五) 二年制專科培訓班:公共職業訓練機構選擇辦理推廣教育之專科學
      校合作,辦理二至三年之教育訓練,招收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
      學力之學員。通過專科學校二年制在職進修專班入學考試,在職業
      訓練機構接受養成訓練課程,並在專科學校修讀推廣教育學分,修
      畢規定學程,發給專科學位。
 (六) 專科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培訓班:公共職業訓練機構選擇辦理進修補
      習教育之專科學校合作,辦理二年至三年之教育訓練,招收高級中
      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之學員,通過專科附設進修補習學校培訓班
      入學考試,在職業訓練機構接受養成訓練課程,發給專科學位。
 (七) 推廣教育學分班:公共職業訓練機構選擇辦理推廣教育之大專校院
      合作,以甄選或推薦具備報考大專新生資格之在訓學員,修讀大專
      推廣教育學分,依修畢學分,發給學分證明。
3
三、接受職訓大學模式課程成績及格者,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應輔導其參加
    乙級以上技術士技能檢定。必要時,亦得辦理專案檢定。
4
四、職訓大學模式中之養成訓練課程應在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實施,其餘課
    程在合作之大專校院實施。但必要時,課程得相互採計,並得採校外
    教學或遠距教學方式實施。
5
五、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與合作學校辦理職訓大學模式有關事宜,雙方應訂
    定契約。
6
六、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應先將訓練實施計畫報由上級主管機關核定,並副
    知本會職業訓練局;其合作之學校亦應同時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定實施。
7
七、參與師資培訓班研修者以不影響正常訓練教學及公務為原則,各單位
    同時段戶外每年參訓人數最高以編制內職員預算員額十分之一為限。
8
八、經費: 
 (一) 養成訓練經費由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必要時得
      依規定收費。
 (二) 參加大專校院推廣教育或進修補習教育費用,由合作學校依規定收
      費,參訓人員自行負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