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機構受訓學員安全衛生教育學科測驗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8 年 05 月 16 日
1
一、目的:強化職業訓練機構安全衛生教育,激發受訓學員對安全衛生教
    育之興趣與重視,以保障受訓學員職業訓練安全與健康。
2
二、主辦單位: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3
三、承辦單位:各職業訓練機構。
4
四、測驗對象:當年度受訓期限半年(含)以上日間工業職類之學員。
5
五、實施方式: 
(一)由承辦單位就年度內測驗對象隨機選樣百分之三十做為抽測對象並
      自行訂定日期辦理之。
(二)每年度辦理一次,每次測驗時間以五十分鐘為原則。
6
六、命題範圍:含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施行細則、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及技工養成訓練教材一般學科內所定工業安全與衛生內容
7
七、任務分工:
(一)主辦單位: 
      1.建立題庫並定期修正、分送各承辦單位參閱。
      2.負責命題(含是非、選擇題),並於每年度初以密件方式函送承
        辦單位辦理測驗。
      3.視業務辦理情形必要時派員督導施測。
(二)承辦單位: 
      1.負責印製試卷、編排測驗場地與試場座位、遴派監試人員及閱卷
        評分等測驗全盤事宜。
      2.通知主辦單位測驗日期及時間。
      3.測驗完畢後一個月內(六月份辦理測驗者,應於當月內)應檢附
        辦理測驗時在訓學員統計表及測驗成績名冊(格式如附件一、二
        )送主辦單位備查。
8
八、測驗時注意事項:
(一)受測學員應於測驗開始前五分鐘,攜帶身分證或學員證進入試場、
      按號入座。
(二)受測學員開始作答前,應先在試卷上填入受訓職類、座號、姓名等
      。
(三)受訓學員進入試場後,應遵守試場規則,並保持肅靜。 
(四)監試人員如發現受測學員有遲到、舞弊或不遵守試場規則等情事,
      應當場糾正,將違規情事登記簽報處理。
(五)受測學員如遲到逾二十分鐘、舞弊或不遵守試場規則,則其成績以
      零分計算。
9
九、獎勵:受測學員個人成績八十分以上,並為該單位該次受測學員中名
    列前三名者,由承辦單位各發給獎狀乙紙及獎品乙份,以資鼓勵。
10
十、經費來源:辦理本測驗所需經費,由各主、承辦單位於年度經費相關
    項下支應。
11
十一、附則: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