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作業要領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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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報名: 
 (一) 設置報名處: 
      1.設置較顯著的報名處標示,以引導報檢人辦理報名。
      2.分別以張貼、陳列等方式公告報名簡章,以供報檢人參閱。
      3.增製多份報名表範例,在適當位置張貼、陳閱。
 (二) 辦理報名一般注意事項: 
      1.設置報名專用卷宗:每一職類各區分甲、乙、丙三級分別設置報
        名專用卷宗,並按報名表甲、乙、丙三種顏色表示之 (紅色為甲
        級、黃色為乙級、白色為丙級) 。
      2.避免編號錯誤作法:
      (1) 印製各職類報名編號登錄備忘表 (見技檢學科表七) ,每份以
          五○人為一單頁,並將其准考證號預為打印 (○一–五○,五
          一–一○○) ,連同報名表放置於報名卷內。報名每滿五○人
          ,則將該卷報名表、登錄表一併抽存。
      (2) 每職類及其級別以一文書夾或鐵夾歸類,整理造冊或抽存時,
          應保留該職類最後一份報名表為原則。
      (3) 採電腦作業。
 (三) 報名資格審查: 
      1.對報檢人資格之審查認定,悉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報
        名簡章及其他有明文規定者為準,同一單位不得有兩種以上之解
        釋。
      2.報名資格之審查其日期之計算,以報名日期最後一日為準 (延長
        報名為權宜計不得作為法定計算日期)。
      3.對報檢人之證件審查,採形式審查–其所提文件記載事項除非有
        重大顯著瑕疪者例外。且初、複審均必須確實審核蓋章以示負責
        ,其符合第幾條規定必須打鉤。
      4.報檢人所提報名書表、證明文件,可補正者得先行受理,待完成
        補辦事項後再正式編號辦理報名,但應約定最後受件日期。
      5.對通信報名者其檢附資料如有短缺,應立即退回,並說明其應補
        正事項或電請補足資料。
      6.報檢人對報名資格之審查有異議時,應由複審人為之解釋,以免
        阻礙全程作業。
      7.報名資格審查,需查驗正本,並於查驗後隨即退還報檢人。
      8.申請免試術科測驗,如以參加各類技能競賽成績及格提出者,請
        將其及格證書或優勝證書影印一份,於報省市勞工處 (局) 發證
        時一併送出。
      9.參加技能競賽成績及格申請免試術科測驗,必須職類名稱與檢定
        職類相同,方能准予免試 (如西餐烹飪不能免烘焙等) 。
     10.持省市建設廳局發給甲級電匠、自來水承裝技工,不得據以要求
        報檢室內配線甲級、配管乙級 (甲種電匠、自來水承裝技工學科
        及格標準,歷年從四十分至五十分不等與技能檢定統一規定及格
        標準為六十分並不一致) 。
 (四) 報名費之收繳 
      1.報檢人完成報名手續,已繳納之報名費,不得請求發還,但其不
        能完成報名之事由非當事人之過失者,應發還其所繳之報名費。
      2.受理報名單位應於報名當日下午五時前將報名費繳庫 (送交出納
        簽收) ,各就業服務站在報名期間所收報名費,不能逐日向中心
        繳納時,依慣例由各站自行保管至報名結束後連同報名資料技檢
        學科表六一併送繳 (按目前各區中心在郵局開設「郵政劃撥」,
        每日五時前各服務站可參酌使用) 准考證圓戳章之加蓋避免蓋在
        照片臉部上,以保持美觀以利核對。准考證上所記載之資料如考
        場地點 (學校名稱、地址) 務必明確清楚。
 (五) 報檢人數登錄:
      為有效瞭解報名情形,應逐日檢查並詳為記錄之 (報名人數較少單
      位可參酌辦理)。
 (六) 報檢人員名冊繕造: 
      1.各單位得視報名人數之多寡及作業人員之配置,採即時繕造、集
        中繕造、階段繕造等方式辦理之,為避免錯誤在繕造名冊前,報
        名表需仔細清點、排序,經檢查無誤後再繕造之。
      2.報檢人數請按職類級別,依學術科全免、免試學科、免試術科及
        一般報檢人統計。
      3.報檢人數統計表及試場編組表,各中心請於報名結束後二週內連
        同報檢名冊二份備函報省 (市) 勞工處 (局) 。各職類報檢人員
        名冊一份,請依勞工局 (處) 所分配之術科測驗承辦單位,以郵
        寄掛號寄達或送達術科承辦單位。
      3.處 (局) 複閱完畢成績冊交還各中心後,學術科全免報名表及免
        試證件函報勞工處局發證。免術科者登錄其學科成績及格分數後
        ,報名表及免試證件函送處 (局) 報請發證。
      4.造冊須按級別職類詳細列冊,不可任意空行、跳號、劃掉,身分
        證號碼、准考證編號、地址不得有誤。造冊完成並須再詳為檢查
        核對,注意是否有錯誤及缺頁。
      5.免學科測驗報檢人,另外造冊編號於字尾加「A」代號區別,並
        加蓋「免試學科」戳記。
      6.免術科測驗報檢人,另外造冊編號於字尾加「B」代號區別,免
        術科證件影本留中心。
      7.免學術科測驗報檢人,單獨造冊、編號於字尾加「AB」代號區
        別,並加蓋「免試學科」、「免試術科」戳記。
      8.單獨報檢配管丙級或自來水承裝技工,或二種皆報檢者,上述三
        種情形分別造冊編號。
 (七) 報名資料統計: 
      報名資料統計工作,宜由對統計工作有專長者任之,作業時間最好
      採分段或報名工作截止後為之,以避免中途人數增減致生統計錯誤
      或徒增作業上之困擾。
 (八) 編製試場編組表: 
      1.試場編排時,原則上每一試場以不超過五○人為原則,但有其他
        特殊原因者,得按實際座椅數情形編排之。
      2.同一試場有同級別或同一級別有多項職類時,其試場編排宜格外
        注意。
      3.同一試場有多項職類合併時,原則上以五–七個職類為上限。
      4.試場編排作業完成後,應即將試場編排資料通知試場借用學校,
        俾有效配合。
      5.對編配職類較多之試場及甲、丙級混合編配之試場,其監場人員
        之遴選應特別注意。
      6.編組表必須確實無誤,闈場作業從印刷到試題裝袋完成以編組表
        為準。職類別、級別、人數絕對不得有誤,如有錯誤須在學科測
        驗前十天函報勞工處局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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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科測驗試卷製作:
    試卷採集中一處製作原則並請參酌下列程序進行:
 (一) 依據試場編組表算出每一試場所需空白試卷並按試場編號臨時以鉛
      筆標示之。
 (二) 打印 (加蓋) 各試場職類、級別等標誌。
 (三) 貼浮籤,浮籤製作請注意必須與彌封號碼相符,並請檢查試卷 (卡
      ) 是否有缺浮籤或跳號及黏貼在一起之情形。
 (四) 打印准考證編號。 
 (五) 試卷密封裝入試卷袋。 (請檢查彌封號碼是否清晰,黏貼時請注意
      不可貼到號碼)
 (六) 清點後裝入試卷袋。 
 (七) 加封暨加蓋製作人等印章。 
 (八) 依試場次序裝箱並放置於安全地方妥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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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聘請監場人員舉辦講習會:
 (一) 講習會場佈置應依場次順序,同一試場監場人員宜並排相互認識並
      在座位放置監場證及試場編組表或監場手冊。
 (二) 監場人員請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監場人員手冊」規定辦
      理。
 (三) 每一試場設監場人員二人,其中順位在前之一人應為本單位職員或
      較具監試經驗之資深監場人員。
 (四) 每一試場監場人員,其中順位在前者賦予主管之責任,並於舉辦試
      務講習會宣佈之。
 (五) 對初任監場人員應於聘定後,在舉辦學科測驗前再個別通知,並將
      監場人員手冊等相關資料於測驗前送達其本人,以供事先閱讀。
 (六) 在舉辦講習會時,應要求監場人員均出席講習會.不得以有多次講
      習經驗為由拒不出席。
 (七) 監場人員若為學校教師,編排監考試場時,請注意報檢人員是否為
      該校學生,儘量避開檢定職類授課教師監考自己學生之情形。
 (八) 「監場人員講習會」務請監場人員正確作答範例書寫於黑板上,於
      考試中並注意考生是否依規定方式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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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科測驗場佈置
 (一) 學科測驗場地佈置應由出借單位辦理,考場主任均應負責作最後檢
      查,任何缺失均應在測驗前一日完成改進。測驗當日測驗前九十分
      鐘,尤應派員檢視與維護。
 (二) 試場座次表,為便於識別,可以配合准考證之顏色紅色 (甲級) 、
      黃色 (乙級) 、白色 (丙級) 印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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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科測驗試題洽領及保管: 
 (一) 學科測驗試卷領收後,依規定應在測驗當日始可啟封 (開箱) ,惟
      按諸實況,於測驗前一天先開箱清點試題袋 (不可啟封試題袋) ,
      以便併入試卷資料存放,有利次日之作業,在不違試題保密原則下
      ,亦可採行。
 (二) 試題、試卷之存放,因所需求安全維護設備空間較大,在安全作業
      上,尚難作統一之規定,宜自行設法妥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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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試務人員注意事項: 
 (一) 試務工作人員應於測驗當日提前到達試務處,以為報檢者提供所需
      服務。
 (二) 指派若干人員在試場公佈地點或重要走道,協助應檢人尋找試場及
      其他服務事項。
 (三) 試務處之設置地點應能兼顧試務及報檢人之服務並應明顯標示。 
 (四) 準備多份空白報名表及必要之書表、文具以備使用。 
 (五) 監場人員因故不能出席擔任監場工作時,試務處立即指派試務工作
      人員代理其職務。
 (六) 測驗後試題依規定應於短期內銷毀,為慎防試題、試卷收繳過程中
      有混同情形,可改於初閱閱卷後再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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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閱卷 
 (一) 閱卷以成立小組集中閱卷方式辦理為宜,且閱卷場所應與辦公出入
      場所隔離,並採取同一評閱標準與評閱方式,以資統一。
 (二) 對試卷之人工評閱為便於統計分數及齊一給分方式,在使用標準閱
      卷評分紙 (板) 閱卷時採如下方式:
      正確答案以紅筆在答案處作「○」,答錯者以紅筆在答案處作「×
      」,未作答者在題號上打「/」或整題劃「│」直線表示之。
      .答對題較少時先在答對處打「○」,移開答案卡 (1)  泝若未作
        答者較多時在答錯處打「×」 (2)  若未作答者較少時在題號上
        打「/」表示之。
      .答對題數較多時使用:先在空白處打「/」,然後移開答案卡,
        將答錯者打「×」。
 (三) 各中心辦理人工閱卷錯誤原因經查大致為左列幾種情形: 
      .答對題之分數計算錯誤:及是非題與選擇題得分合計錯誤。
      .統計得分時以答錯或答對之題數計算,漏算未作答部份。
      .答案卡製作錯誤,致所得成績全部錯誤。
      .使用答案卡錯誤,致所得之答案幾乎全錯。
 (四) 試卡以電腦閱卷時,先以高感度、低感度各讀乙遍,以最利考生之
      分數為其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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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成績通知與複查: 
 (一) 詳細查對各職類、級別,及格與不及格人數,並附註於報檢人員名
      冊各級別職類之首頁,以供統計與查驗之參考。
 (二) 成績單繕寫完成,必須再詳為檢查不可有筆誤,或未到考、免學科
      測驗者卻寄出成績單的情形,成績如誤繕更改人須加蓋校對章。
 (三) 成績通知單之寄發應確實查驗,在寄發前並應逐一查對其填寫地址
      有無疏漏,對地址不詳等退回之通知單,應主動查明補正後再寄出
      。
 (四) 對報檢人之查詢,應詳為解答並儘量減少報檢人之疑慮及避免其反
      覆向上下級查詢。
 (五) 成績查詢以當事人或學校輔導教師等為原則;除業務主管機關或業
      務相關單位及新聞媒體公開採訪外,及格人員相關資料應妥為保密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