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審核程序:
(一)文件:事業單位未檢齊前點規定之文件者,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不予受理。
(二)時限:以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受理申請,或事業單位依前款規定
補正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核定為原則。但勞工仍有適用舊制之工
作年資,或事業單位有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是結清標準低
於法定標準之情事,則不予核定其申請。
(三)發放方式: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於事業單位填寫及
簽署原留印鑑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領回聲明及給付通知書
」(格式二-第一式或第二式),右下角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核欄
蓋章,並函送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憑以開具以事業單位為抬頭人
之禁止背書轉讓劃線支票,寄交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
會轉發事業單位,或逕寄事業單位具領,並結清註銷該事業單位之
退休準備金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