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及政府機關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專案核定聘僱外籍營造工作業規範 (民國 96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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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核發招募許可:
 (一) 申請書。
 (二) 申請人之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工
      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記證或特
      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 求才證明書正本。《自核發求才證明之日起六十日內為有效期限》
 (四) 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
 (五) 錄用本國勞工之勞保卡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者須
      檢附》
 (六) 通知報到函及掛號回執聯影本一份。《國內招募有錄用國內勞工,
      但未報到上班者須檢附》
 (七) 建築執照影本一份。
 (八) 當地直轄市、縣 (市) 政府開具之雇主無違反相關勞工行政法令規
      定證明書正本。《自開立日起二個月內為有效期限》
 (九) 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正本。
 (十) 審查費收據正本。
 (十一) 其他本會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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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工程如因故無法於合約規定之期限前完工,經工程主辦機關 (構) 出
    具證明者,得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申請延長工期,但其所能聘僱之外籍
    營造工上限,將以原工期加計延長之工期為新工期依工程經費法重新
    計算,重新計算之人數不得超過本會原核准之人數,重新計算之人數
    低於原核准之人數,超過之人數應轉由其他雇主接續聘僱或遣返出國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