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務再設計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1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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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下列資格之單位及人員,得填具申請書,向本局所屬就業服務中
    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申請補助:
(一)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及團體。
(二)辦理身心障礙者訓用合一之單位。
(三)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四)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1.個人計程車業者: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小客車駕
        駛人執業登記證明文件。
      2.鐘錶、鎖匠、刻印業者:需檢附申請人之身心障礙手冊及營業登
        記證明文件。
      3.公益彩券甲類生生業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及主管機關核發之
        公益彩券類甲類經銷證明文件。
      4.其他經本局核准之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前點規定之單位及人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每進用一名身心障礙者或
    自營作業者,每年補助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但
    有特殊需求,經專案評估簽准者,得不受最高十萬元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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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指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
      無障礙環境有關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指為促進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
      ,針對身心障礙者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業輔具(以下簡稱輔具):指為增加、維生、改善身心障礙
      者就業所需能力之輔助器具。
(四)改善工作條件:包括提供就業所需手語翻譯、視力協助、改善交通
      工具等。
(五)調整工作方法:透過職業評量及訓練,按身心障礙者的特性,分派
      適當的工作,包括:工作重組、調派其他員工和身心障礙員工合作
      、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避免危險性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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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就服中心得將個案轉介至專案單位:
  (一)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無法於市面上直接購得,需專業研發、設
        計及生作之個案。
  (二)職務再設計之改善項目於購得後需再經改良安裝或使用訓練之個
        案。
  (三)職務再設計改善情形複雜之個案。
  (四)其他經輔導委員建議轉介之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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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就服中心辦理案件之審核,得參考下列原則:
  (一)有關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及金額在一萬元以上者,經審查會議審
        查後核定。但申請項目與身心障礙員工就業直接相關且與生活輔
        具、生財工具難以區隔時,得就個案之障別特性、就業需求性、
        迫切性、合理性等因素審查核給。
  (二)為鼓勵僱用單位優先以工作方法調整或工作條件改善為身心障礙
        員工進行職務再設計,對於提供身心障礙者工作方法調整及工作
        條件改善之僱用單位,得於審查會議由輔導委員就其改善情形之
        實用性及效益性等評估,核給最高新台幣一萬元之補助費。
  (三)職務再設計之項目,應以就業需求性及合理性等因素考量,包括
        :
        1.無障礙工作環境之改善。
        2.現有機具或設備之改良及改裝。
        3.安全裝置類輔具,包括聽覺障礙者申請警示燈,藉由燈光閃爍
          代替聽覺功能生為身心障礙者加裝安全鈕,以增進工具機具及
          設備之安全性生為肢體障礙者加裝環境控制開關,可使其輕易
          控制職場週邊設備等。
        4.改善工作姿勢類之輔具,如肢體障礙者申請可調式工作桌以改
          善坐姿。
        5.溝通類輔具,如聽覺障礙者得申請助聽設備,改善其聽能生如
          語言障礙者得申請溝通輔具,解決其職場溝通不良問題。
        6.增進視覺功能類輔具,如視覺障礙者申請擴視設備,以增進其
          視覺功能。
        7.改善身心障礙者工作條件,包括聽語障者之手語翻譯生視障者
          之視力協助或改善上下班之交通問題等。
        8.協助身心障礙者簡化工作流程、調整工作場所或工作方法等。
        9.其他必要之改善項目。
  (四)提供聽語障者之手語翻譯及視障者之視力協助,手語翻譯及視力
        協助人員資格及補助標準表,如附表。
  (五)個人計程車業之職務再設計應以車輛合法及必要之改良及改裝所
        需費用補助,包括手控油門煞車輔助器、駕駛座座椅改裝、方向
        盤控制輔具、手控汽車駕駛裝置改裝、汽車輪椅裝載箱等項目。
  (六)公益彩券業之職務再設計,以能改善下列事項為優先補助項目:
        1.解決長時間站、坐之問題。
        2.考量防搶及通報的需求。
        3.輪椅進出,需考慮高低階落差之問題。
        4.有自營店面者,內部之無障礙空間設施。
  (七)其他經輔導委員建議可有效解決身心障礙者就業問題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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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併入各單位之其他營運使用,如有賸
        餘款及產生之利息應繳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