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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標準如下:
(一)用人費用:
1.進用人員依下列規定核定上工時數及計算每月補助額度,並補助
其勞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
擔部分,應實報實銷:
(1)依上工性質及各職務上工需求,每日正常上工時間以八小時為
原則。每人每小時按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且每月
不超過月基本工資。
(2)依本方案規定獲延用之原一百十年度進用人員,每人每小時按
本部公告之每小時基本工資補助,每月最高補助一百七十六小
時。
(3)用人單位有特殊原因需彈性調整每月上工時數,應報發展署或
所屬分署同意後辦理;發展署或所屬分署亦得主動函知用人單
位調整之。
2.專案經理人補助標準除依下列規定外,並補助其勞工保險費、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分,應實報實
銷:
(1)具有碩士學位以上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
研發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七千六百四十元。
(2)具有學士學位及一年以上相關領域(如專案管理、行銷、研發
等)工作經驗者,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四千六百十一元。
(3)未具學士學位,但有特殊專長及管理能力,且曾任經理相當職
務三年以上經驗,經發展署所屬分署同意者,每月補助新臺幣
三萬四千六百十一元。
3.專案管理人每月補助新臺幣三萬一千五百八十三元,並補助其勞
工保險費、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之雇主負擔部
分,應實報實銷。
(二)其他費用:
1.經濟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
2.社會型計畫:以用人費用之百分之五為原則。
(三)符合留用獎勵要點規定滿六個月,每一名額補助新臺幣三萬元,之
後依實際留用期間每滿一個月補助新臺幣五千元,每一名額合計補
助最長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