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財團法人東區職業訓練中心僱用專業輔導員作業要點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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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補助財團法人東
    區職業訓練中心僱用專業輔導員,辦理專業輔導、協助受訓學員解決
    生活、心理等適性障礙;運用專業知能,輔導受訓學員作好職業準備
    及生涯規劃,實施結訓學員就業諮詢、推介及追蹤輔導,以協助解決
    就業問題,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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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經費包括範圍如下:
 (一) 薪資:依照僱用酬勞標準等級按月發給。本項酬勞標準得比照全國
      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調整辦理。 (如有調整另函通知,不再修
      正本要點) 。
 (二) 保險費:專業輔導員之健保費及勞保費 (指投保單位負擔之額度) 
      。
 (三) 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注意事項有關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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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補助名額:一名專業輔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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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專業輔導員工作內容如下:
 (一) 辦理受訓學員生活輔導、心理輔導、職業輔導、生涯輔導等事項。
 (二) 辦理結訓學員輔導就業與追蹤輔導等事項。
 (三) 辦理職業訓練諮詢輔導及推介。
 (四) 協助辦理職業訓練規劃及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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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業輔導員之資格條件與酬勞標準:
 (一) 學歷資格:國內外大專院校輔導學系、社會工作學系、社會學系、
      心理學系、教育學系、特殊教育學系、工業教育學系、管理學系或
      其他相關科系以上畢業者。前項其他相關科系以上畢業者,須具有
      從事職業訓練、輔導工作二年以上經驗,始得僱用。
 (二) 酬勞標準:具有碩士以上學位者,以每月薪資三萬五千零三元僱用
      之。具有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得有學士學位及專科學校畢業者,以
      每月薪資三萬零六百十三元僱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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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專業輔導員之受僱事宜,由用人單位依規定辦理甄選,簽報機關 (構
    ) 首長核定後僱用之,並於一週內將僱用名冊及契約書各一式二份,
    函送本會職業訓練局備查。中途離職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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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專業輔導員為一年一僱,並於當年度結束前一個月由用人單位辦理考
    評,以為續約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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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專業輔導員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 由用人單位於契約書內載明。
 (二) 專業輔導員薪資之調整,每年參考相關規定,經簽奉核定後辦理。
 (三) 請假、考核標準比照本局非編制內人員僱用管理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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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補助經費請款及核銷程序如下:
    全年度所需經費由用人單位依實際僱用專業輔導員酬勞標準及人數,
    於每季結束五日內 (即四月、七月、十月、隔年一月) 將薪資印領清
    冊及健保、勞保保險費投保單位負擔部分等原始憑證、執行成果報告
    書函送本局核銷及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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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注意事項如下:
 (一)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結報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實
      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二) 對補助款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
      、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視情節輕重決定
      是否停止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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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將不定期抽查辦理本項計畫進行績效考評;年度結束辦理專業
      輔導人員年終考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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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適用補助期間至九十五年六月三十一日止 (最後一季核銷請
      款可至九十五年七月辦理) 或該等班次在此期間結束或結訓日止。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