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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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文件:申辦本項訓練補助時,應檢附下列資料文件供審:
 (一) 總體計畫書以A4格式製作 (如申請補助經費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
      者,請依序裝訂,提送計畫資料十份供審) 。
 (二) 計畫書中應包含訓練計畫書、學科、術科及實習課程時間配當進度
      預定表、師資名冊、訓練經費明細表 (如附表一、二、三、四、五
      ,新開辦職類應加附材料費明細表) 。
 (三) 招訓對象、來源、選訓方式及錄訓原則等說明。
 (四) 促進就業效益分析說明:含輔導就業具體措施及預估就業率。
 (五) 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六) 承辦訓練單位如非屬已完成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所
      申辦之訓練類別非屬原立案登記之訓練職類,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供
      審:
      1.訓練場地及設備表 (附表七) 。
      2.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七) 因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請單位提送其他相關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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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經費補助之用途與本計畫規定不符或訓練計畫中開班人數少於十
        人者。
   (二) 所送訓練計畫本局已區隔於其他訓練計畫辦理執行者或該計畫已
        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
   (三) 三年內曾執行本局訓練計畫或其他政府單位訓練計畫,經核定執
        行績效欠佳,或單位組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者。
   (四) 本計畫為就業導向型職業訓練,所送計畫如屬基礎教育、語文、
        體育活動、藝術、民俗、休閒及有爭議之訓練 (如涉及醫療行為
        ,違反善良風俗習慣) ,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
        訓練學習活動,均不予受理。
   (五) 所送計畫無促進就業效益或效益過低者。
   (六) 本局審查補助申請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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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服務目標對象為失業者訓練計畫,訓練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總訓練時數以不低於一○○小時且不超過四五○小時為原則。
   (二) 為瞭解辦理訓練之實際情形,以維持訓練品質,本局得派員逕行
        查訪承辦訓練單位實施授課情形,如有未依核定之課程計畫及課
        程進度實施訓練,或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請者,凡經查屬實
        ,得不予撥付補助費用,並依法追訴相關責任。
   (三) 承辦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執行
        後,未經本局同意,不得變更計畫內容。
   (四) 參訓學員由承辦訓練單位考核其訓練成績,及格者應核發受訓學
        員結訓證書。缺、曠課時數如超過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以上
        者應予退訓,或經承辦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承辦訓練單位所定
        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給受訓證明。
   (五) 有關參訓學員負擔費用及其收繳規定等事項參照「就業安定基金
        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研訂規範如附件二
        。
   (六) 參訓學員如符合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補助對
        象時,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本局暨局屬職訓中心相關作業規定,
        協助參訓者申辦及辦理發放等相關事宜。
   (七) 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之作業
        規定,依限登錄開班資訊及參訓學員資料,俾利訓練管理、後續
        就業追蹤及統計事項。
   (八) 本計畫相關控管事項,參照「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
        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