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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優先補助順序: (依下列項目核計,符合項目多少排列之,多者優先
)
(一) 所提計畫業已掌握學員結訓後就業之用人單位,學員結訓後有明確
完善就業輔導安置措施或已結合企業雇主,就工作機會辦理訓練者
。
(二) 所提計畫業可以協助結訓學員就業,其就業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能持續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
(三) 承辦訓練單位具備辦理各該訓練項目之場地、設施、設備、師資等
基本條件。
(四) 申請單位曾接受本局委託或補助,而各項業務配合度良好,能確實
依限進行各項報表函報及經費結報核銷作業。
(五) 所提計畫業已先行掌握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參與訓練人員名單。
(六) 曾接受本局委託或補助辦理相關訓練,輔導就業等總體績效優良者
。
(七) 訓練計畫辦理地區,能綜合平衡區域內訓練就業需求。
(八) 訓練班次時程較短,且亦能達成就業效果之計畫。
(九) 申請單位為經登記或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十) 訓練經費自籌比率較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