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辦理失業者、原住民、中高齡者及婦女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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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失業或待業勞工及原住民、中高齡者、婦女、生活扶助戶
    、更生保護人、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其他弱勢對
    象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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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執行計畫申請單位:
    政府立案之職訓、福利、醫療、學校、事業機構、其他法人機構及團
    體,能研提並執行以就業為目的之訓練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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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核文件:申辦本項職業訓練補助時,應檢附下列資料文件供審:
 (一) 總體計畫書以A 4 格式掣作 (如申請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
      元整者,請依序裝訂,提送計畫資料十份供審) 。
 (二) 計畫書中應包含訓練計畫要件:訓練計畫書、學科、術科及實習課
      程時間配當進度預定表、師資名冊、訓練經費結構表 (如附表一、
      二、三、四、五,屬新開辦職類應加附材料明細表) 。
 (三) 促進就業效益分析說明:含輔導就業具體措施及預估就業率。
 (四) 訓練計畫就業承諾書 (如附件一) 。
 (五) 立案證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書影本。
 (六) 因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辦單位提送其他相關資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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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經費補助之用途與本計畫規定不符或訓練計畫人數少於十人者。
   (二) 所送訓練計畫或總體計畫項下子訓練計畫經費,已接受本局補助
        者。
   (三) 三年內曾受政府單位相關補助,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單位組織
        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記錄者。
   (四) 所送計畫屬基礎教育、語文、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慣
        、有爭議或其他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而未獲同意之訓練,
        或者計畫與促進就業無關之學習活動。
   (五) 所送計畫之促進就業效益分析,其保證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
   (六) 本局審查補助申請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
        者。
   (七) 本會與原住民委員會有關原住民職業訓練業務分工,本局補助辦
        理原住民之相關訓練以專業及技術性訓練為主,社區型技藝訓練
         (有關文化產業、社區照顧之訓練) ,則由原住民委員會補助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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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服務目標對象為說明三所述對象為限,訓練計畫人數不得
        少於十人;總訓練時數以不高於四五○小時以下為原則。
   (二) 本計畫為部份訓練經費補助性質,非屬政府主辦或委辦性質,訓
        練期間學員不發給訓練生活津貼。
   (三) 計畫實際執行結果,未達計畫承諾保證就業率百分之五十以上,
        除不可歸責因素外,將依結訓後實際就業達成比率核給補助費用
        ;如結訓後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二十,則不予補助並列為執行績效
        欠佳單位。
   (四) 承辦訓練單位如有未依核定之課程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或
        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請者,凡經查屬實,得不予撥付補助費
        用,並依法追訴相關責任。
   (五) 承辦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執行
        後,如需變更時,應事先將變更後之訓練計畫內容 (包括計畫中
        止時) ,函報本局核備。
   (六) 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之作業
        規定,依限登錄開班資訊及參訓學員資料,俾利訓練管理、後續
        就業追蹤及統計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