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96 年 04 月 0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
5
五、補助標準:
(一)以各校院辦理在職訓練開設學士學分班、碩士學分班之收費標準,
      並以學員取得之學分,補助學員 80 %的學分費用,其餘費用由學
      員自行負擔;5 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 2  萬元。
(二)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
      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全額學分費用,
      惟 5  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仍以 2  萬元為限。
11
十一、執行考核:
  (一)本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並加以
        稽核。
  (二)大專校院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辦理不善者,
        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局 3  年內不予受理申辦訓練計畫
        。
  (三)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違反者,依
        下列方式辦理:
        1.尚未獲核給經費者,通知相關單位不予撥付,且 3  年內不予
          受理申辦本局訓練計畫。
        2.已獲核給經費者,除通知相關單位追繳所撥付之經費外,3 年
          內不予受理申辦本局訓練計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