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0 年 00 月 00 日
1
一、經費編列之各項標準:
(一)講座鐘點費:邀請講座授課或演講報酬之支給,依「講座鐘點費支
      給表」辦理,標準如附表一。
(二)出席費:邀請專家學者參加具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
      議,出席費之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
      點」辦理,標準如附表二。
(三)稿費:委(邀)請專人或機構,進行撰稿、譯稿、編稿、校對及審
      查等工作,稿費之支給,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
      給要點」辦理,標準如附表三。
(四)速記費: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1,400 元。
(五)場地費:各項會議及講習訓練,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
      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
      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六)場地佈置費:每場 4,000  元。
(七)食宿費(餐費、茶點及住宿費):
      1.應依第二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在訓練機關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
        辦理。
      2.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食宿費
        (每天應供應 2  餐以上)標準如下:
     (1)2 天 1  夜活動:每人 3,000  元。
     (2)3 天 2  夜活動:每人 5,500  元。
     (3)1 天活動(或 2  天以上無提供住宿者)供應一餐者:
        甲、供應一餐者:每人 120  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 250
            元。
        乙、有提供茶水、點心必要者:除機關內部召開之各項會議及時
            間為半天,不得編列外,1 天以供應 1  次為限,每人次
            60  元。
(八)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 300  元。
(九)工作人員費:正常工作時間依每小時基本工資計算,延長工作時間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計算,並按工作時數覈實支給。每日以 3  人
      為限。
(十)保險費:在不重複保險及給與之原則下,應依活動性質及實際需要
      辦理保險。如投保國內平安保險,保險額度每人 100  萬元。
(十一)租車費: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
        點」規定,本撙節原則辦理,每輛每日不超過 10,000 元(含司
        機、服務人員服務費),並應視路程長短、租車時間等實際情形
        調整。
(十二)雜費:以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教材費、稿費、差
        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 5%為上限,並應視情形調降
        。
(十三)管理費:委辦案件以各項費用總和 10% 為上限,並視業務繁簡
        、難易程度訂定。
(十四)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因情況特殊並敘明理由,經專案簽奉機
        關首長核准者,得不受前述經費編列標準之限制。
2
二、經費編列之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會議、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辦理原則,包括:
      1.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
        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
        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第一點第七款之規定及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膳雜費用依國內出差旅費
        報支要點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七日修正生效前之標準辦理)
        。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
        人員。
      3.不得攜眷參加。
      4.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
        ,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員工以外之企業或國外人士等,無法
        依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或標準辦理者,應敘明理由簽奉核准,得
        不受前述規定限制,並應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
      5.2 天以上之活動方可編列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等,但辦理活動時間
        為 2  天者,其實際上課時間至少應達 10 節(不含參訪時間)
        。
      6.凡接受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
        其接受本部捐助或委辦事項之範圍,比照第一目至第五目原則辦
        理。
(二)旅運費
      1.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特任、簡任級以下人
        員標準支給,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比照相關職等辦理。
      2.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
        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與訓練地點間之交
        通費及住宿費之情形如下:
     (1)交通費:
        甲、訓練或講習前後之起、返程日。
        乙、訓練或講習期間因訓練機構未提供住宿而須每日往返。但補
            助數額不得超過該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
        丙、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返回處理。
     (2)住宿費:訓練機構未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路程與訓練或講習
          期間之假日)。
      3.受訓人員應本誠信原則申請交通費或住宿費之補助。訓練機構已
        提供交通工具或住宿者,不予補助。
(三)補助費
      1.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2.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四)為強化行政功能,對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邀請專家學
      者參加具專案研究性質之諮詢事項會議並支給出席費,引言人、主
      持人、串場主持人比照辦理。
(五)本部及所屬人員不得支領綜合座談業務諮詢費。
(六)接受本部委託、補助或合辦之各項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
      無論經費本部有無補助或分擔費用,視同本部辦理,本部及所屬人
      員仍應依前述各點規定辦理。
3
三、辦理結報應注意事項:
(一)各類款項之支付如訂有契約者,依契約規定辦理撥款;如未訂約者
      ,應依計畫執行進度核撥。
(二)經費之撥付以匯入帳戶為原則,並應詳實提供受款單位或個人存款
      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資料;屬自辦需要當場立即支
      付款項者,應經簽奉核准並檢附借據辦理預借,並於各項活動結束
      15  日內,檢附原始憑證結報。
(三)結報案件除應檢附原始憑證外,並視案件性質檢附原簽(含原經費
      概算表)、成果報告表、經費報告表、契約或相關驗收證明等資料
      ,於奉核准後辦理。
(四)結報案件實際支出金額超出原計畫經費數額或變更支出項目者,應
      敘明原因簽奉核准後辦理。
(五)加班費應按月以司處為單位一次彙總,由出納利用人事處提供之檔
      案,透過薪資系統產製清冊,使用經費結報系統進行請款。
(六)出差事畢,應儘速使用經費結報系統申請國內出差旅費。
(七)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並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應自付;郵費應
      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八)各受委託或補助單位,於支付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申報手續。
(九)黏貼憑證應注意下列事項:
      1.黏貼憑證用途摘要應簡要敘明,並蓋經手、驗收及證明、主管等
        各級人員職章。
      2.收據、統一發票(含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業稅法規定掣發之普通收據等支出憑證應記明事項,須依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載明,收據並應由受領人簽名(或蓋章,以
        下同);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但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
        詳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支出憑證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除機
        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外,應由經手人簽名。
      3.支出憑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取得其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
        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因特殊情形
        不能取得前開影本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
        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簽名。
      4.對法人及民間團體之分攤支付款項,應檢附法人及民間團體之支
        出憑證或支出機關分攤表加具支出憑證影本結報。
      5.委辦案件受委辦單位取得之支出憑證,單位名稱以填列受委辦單
        位為原則。
      6.分批(期)付款之支出憑證,應加具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
        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但另以其他方式管控者,得免加具
        。採購案訂有契約者,第一次支付款項時,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
        本。
      7.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出憑證,未能符合政府支
        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
        註說明,並簽名。
      8.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國外憑證
        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或衡酌有相關佐證資料可證明支出憑證所列
        金額之正確性者,不在此限。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
        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
        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4
四、經費分攤表應注意事項:
(一)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
      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二)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
      1.由主辦機關支付廠商者,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其他
        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或載明
        其內容之公文。
      2.由分攤機關分別支付廠商者,除主辦機關免出具收據外,其餘仍
        依前目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