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筆試測驗監場人員須知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3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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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聘擔任監場工作,請依規定以負責認真之態度,擔負一切法律責任
    ,處理試場之一切測驗有關事宜外,並請注意服裝儀容之整齊及舉止
    之端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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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監場人員請於測驗開始五十分鐘之前帶印章及身分證到達試務處,辦
    妥報到,參加監場工作講習,領取監場證、監場人員手冊及試場編組
    表。於參加講習會後,即領取試題、試卷 (卡) 、報名表、印台等資
    料,除當場核對試題袋封是否完整,其袋面記載之試場與排定之試場
    是否相符,在赴試場途中不得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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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測驗開始二十分鐘之前到達排定試場,注意試場安全,將門窗關閉,
    檢視座位,防止應檢人散布不當的文字、圖片破壞座籤,請二位監場
    人員共同拆開試題袋之密封,清點無誤後按座位先分發試題 (若發現
    短缺應即向試務處報告) ,注意將試題背面朝上,試卷再發放其上。
    同時將測驗職類、起訖時間、應到人數、缺考與實到人數、作答方式
    書寫於黑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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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測驗開始前十分鐘,聞預備鈴後,報檢人始得進場,提醒應檢人按號
    入座,並提請不得翻動桌面試題,請應檢人注意准考證編號、姓名與
    座籤及試卷上浮籤號碼、姓名是否相符。隨即宣布技術士技能檢定學
    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 (見准考證背面) ,促請應檢人注意作答方式,
    並強調除電腦試卡外不得用鉛筆作答。若塗改需清楚,否則不給分,
    暨提醒應檢人是非題答錯應倒扣,請慎重作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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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聞測驗開始鈴時,立即宣佈開始作答,並提醒應檢人檢查試題、試卷
     (卡) 是否正確, (如試題之頁數及試卷之號碼、職類、姓名等) 並
    將准考證編號及姓名寫在「試題」上方指定位置上,甲、乙級試題禁
    止擅自帶出試場,繳卷時務請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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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測驗開始後,監場人員請逐一查對應檢人之准考證、身分證及報名表
    之相片與本人相貌是否相符,應檢人姓名、准考證編號亦應注意是否
    一致以免誤坐位置,並查看是否按標準規定作答,其使用作答工具有
    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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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測驗期間,凡徘徊場外與測驗場無關之人員,應促請其遠離試場,以
    免影響秩序,如有不聽或抗拒者,請告知試務人員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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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應將應到、實到、缺考人數書於黑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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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測驗開始十五分鐘後,應檢人不准進入試場,收回缺考者試題、試卷
     (卡) , (缺考者試卷浮籤不得撕去) ,立刻將應到、缺考、實到人
    數及缺考號碼分別填寫試場記錄表內 (二份) 一份由試務人員二十分
    鐘後收取,一份於結束後裝入試卷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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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請隨時注意考生是否遵守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驗試場注意事項,凡
    有下列情事之一發生時,請將其姓名、座次號碼及事實紀錄於試場記
    錄表內,若有作弊證物,亦粘貼於表上,以備查考,且成績無效。
 (一) 冒名頂替者。
 (二) 互換座位、試題、答案卡者。
 (三) 傳遞文稿、參考資料或有關信號者。
 (四) 偷閱書籍文件者。
 (五) 夾帶小抄或書籍文件者。
 (六) 攜帶試題或答案卡出場者。
 (七) 在桌椅上、文具上、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者。
 (八) 未遵守試場規則,不接受監試人員勸導;或繳卡後仍逗留試場窗口
      ,擾亂試場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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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監場人員發現應檢人有犯規事情,應立即制止,並依學科測驗試場
      注意事項之規定處理。凡經扣考者須即令其出場。扣考或扣分者,
      將試場違規紀錄表,粘貼被扣考或扣分之試卷上,以憑核計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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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監場人員於測驗進行中,不得在場內吸煙,或與同場或他場監場人
      員作不必要之交談,並不得在場內閱讀書籍小說或報章雜誌等分散
      監場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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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測驗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應檢人不得繳卷 (卡) 出場,出場後即
      不得再進場內逗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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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應檢人繳卷 (卡) 時,應一併收回試題,並特別清點有無缺頁,試
      卷彌封角是否完整,到考者之浮籤是否撕去,然後分別裝入試題袋
      與試卷 (卡) 袋、浮籤袋,並在應檢人准考證蓋章,以示確實到考
      ,如發現試題、試卷 (卡) 有短缺,應即刻設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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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測驗結束前五分鐘,宜提醒報檢人時間將屆,並把握時間趕緊作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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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聞測驗終了之鈴聲,應立即宣佈停止作答,並收取未繳者之試題試
      卷 (卡) ,此時,最易發生試場秩序混亂及短少試題試卷 (卡) 情
      事,預防方法有二:
   (一) 在鈴響前一兩分鐘,先關閉試場之後門,禁止自由繳卷,請應檢
        人靜坐在位置上,聽候鈴響時由監場人員上前收取。
   (二) 切勿兩位監場人員一齊下講台收卷,而宜由一人站在講台高處,
        目注全場,另一位則按排次有條不紊地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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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測驗完畢後應清點試題、試卷 (卡) 、浮籤均無誤後,並在試場紀
      錄表、試題袋、試卷袋、浮籤袋等監場人員簽名處簽章,將試題裝
      回試題袋、試卷 (卡) 浮籤及試場記錄表裝入試卷 (卡) 袋之後,
      一併將報名表冊、監場證、印台、監場手冊、試場編組表。送回指
      定地點交予試場工作人員經清點驗收,同時憑私章領取監場酬勞,
      結束全部監場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