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驗承辦單位責任規定事項 (民國 94 年 09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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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術科測驗承辦單位應依核定之術科測驗收費標準,通知報檢人繳交術
    科測驗費用,不得額外加收其他費用。另合理分配術科測驗所需各項
    支出經費比例,本撙節開支,收支平衡為原則,並應確實依「辦理技
    能檢定學、術科測驗支付標準表」,核實支付各項費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