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補助民間訓練機構辦理中長期失業者職前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4 年 12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3 年 0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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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目的
    本局為增加中長期失業者更多元且彈性參訓機會,擬與民間訓練機構
    合作,加強推動辦理中長期失業者及區域產業所需之職業訓練,以提
    升失業者工作技能進而促進就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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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基本原則
    未於本作業規定所規範之規劃實施原則,請各中心依照「職訓局所屬
    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辦理。 (以下簡稱「
    實施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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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實施方式
一、辦理原則:
 (一) 訓練經費及培訓人數配置:
      由局屬職訓中心研提服務轄區訓練人數量及經費需求報送本局,於
      本局核備後辦理之。
 (二) 承訓單位:
      凡位於訓練轄區內且與人才培訓業務有關之單位均可研提計畫申請
      ,如:
      1.依法設立公私立大專院校或高中職學校。
      2.經核准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
      3.依法登記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其設立章程宗旨與人才培訓有
        關者。
      4.依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
      5.依法登記之公司組織,其營業項目與人才培訓有關者,並經地方
        主管教育機關核准設立之短期補習班。
 (三) 培訓對象:
      本案主要培訓對象為失業週期數達 26 週以上之失業者 (未滿 1
      週者以 1  週計) ,該等對象開訓及結訓人數須佔每班次培訓人數
      35%以上,其餘招訓對象可放寬至失業週期數未達 2 6週之失業者
      參加。
 (四) 辦理時程:   
      訓練班次應配合各地區民眾之參訓需求,儘可能於年度內平均安排
      ,俾於各個時段持續提供地區民眾即時參訓機會,並務必於每年 1
      2 月 10 日前辦理完成。
 (六) 評選作業參考原則:
      1.基本原則:
      (1) 應依服務轄區訓練資源供給狀況及區域產業與民眾職業訓練需
          求,規劃辦理職業訓練之委外或補助作業,並將辦理訓練計畫
          書之格式及評選作業程序與評選項目 (審查標準) 公告之。
      (2) 各中心評選訓練計畫時,應依不同領域之訓練類群【類群分類
          可參考附件一】,分別邀請各該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組成
          各類群評選委員會,分門別類辦理審查,使評選作業達專業客
          觀、公平、公正與擇優汰劣之目的。
      (3) 各中心於組成評選委員會時,應讓每位評選委員瞭解本案之精
          神,以有效評選有品質的訓練計畫,並應一併成立工作小組,
          協助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就受評訓練單位及訓練計畫書擬
          具初審意見,併訓練計畫建議書送評選委員會供評選委員會參
          考,並明訂該初審意見應載明之事項,以建立更為公平合理之
          評選制度。
      2.評選委員組成方式與任務:
      (1) 各類群分別組成評選委員會,各委員會置 5  至 7  人,並置
          召集人 1  人,綜理評選事宜,。
      (2) 各中心遴聘各類群評選委員時,應依各類群第二層分類 (子分
          類) 分別邀請各該領域之學者專家擔任委員,以使各類群評選
          委員會具公平性及專業性之特質。
      (3) 各中心於公告作業前應先邀集各類群召集人進行公告文件審查
          。
      (4) 各中心於公告截止日後,應儘速召開各類群評選委員會進行計
          畫審查。
      3.評選作業說明:
      (1) 各類群進行評選前,應先由召集人就評選標準、方式及程序等
          項進行說明。
      (2) 各類群計畫評選時以書面審查為原則,惟申請承訓單位亦應視
          評選委員需要列席接受諮詢及答覆。
      (3) 評選作業 (複審) 應分為二階段:
          第一階段:各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及權重,綜合考量後,評
            定各計畫總分;平均總分未達七十分者,不列入合格名單進
            行第二階段排序。
          第二階段:各評選委員自第一階段合格名單中排定核補序位
            ,總計各委員對各計畫之序位,總序位和最低並經出席委員
            過半數同意者,為優勝序位第一名 (即最優勝廠商) ,次低
            者為優勝序位第二名,餘依此類推。若遇總序位和有二家以
            上相同者,且均得為補助對象時,由評選委員以評選項目中
            「課程規劃」乙項進行綜合討論決定之。
      4.核補作業說明:
        各類群訓練計畫完成評選及排序後,由各中心自各類群「序位最
        低」開始進行第一輪核補。如取至某一輪時,補助經費不足支應
        同一序位,則以增額方式至各類群該序位核補完成,增額部分如
        經費不足時函報本局支應辦理。【參見下表】
      5.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1) 為使評選委員能了解承訓單位之訓練場地、機具設備安全無虞
          ,各中心應於公告文件中要求承訓單位檢附建築物與消防安檢
          合格之文件及有關訓練場地與機具設備之清晰照片 (如有動態
          影片檔案或數位照片較佳) 等相關資料。
      (2) 各類群評選委員名單及申請補助計畫,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保密
          ,於評選出優勝計畫後,方可解密。
 (七) 績效考核:
      1.局屬職訓中心應督導承訓單位於結訓後三個月內檢送「訓練成果
        報告」,報告內容應包含:職前訓練經費執行情形及成效、輔導
        學員參加技能檢定與就業統計表及年度辦訓效益檢討等項。
      2.各承訓單位於結訓後三個月,應依作業規定檢送各班次學員就業
        成果及相關統計資料。
二、培訓班次辦理原則:
 (一) 訓練時數:
      各班次訓練總時數以不超過四個月 (合計 600  小時) 為原則,並
      應符合就業保險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全日制職業訓練」之規定。
      惟如因職類或弱勢對象 (中長期失業者) 之特殊性須規劃辦理 600
      小時以上之時數 (最長不得超過 900  小時) ,應由承訓單位於計
      畫書中,詳予說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析,交由局屬職訓
      中心所組成評選委員會審議決定。
 (二) 訓練場地:
      各班次教室之之環境條件、設備數量等級及建築物安全、消防安全
      等設施須符合安檢規定。
 (三) 課程配置:
      1.訓練課程得分為學科課程、術科課程及應用實習等三類,並依其
        實際需要配置訓練時數。
      2.承訓單位辦理中長期失業者職業訓練,其課程內容除培養失業者
        再就業之職業能力並輔以生涯輔導、職業道德、職業倫理、及求
        職技巧等就業所需相關知識外,應再加強安排失業者的工作自信
        心重建、生活壓力紓緩、生涯輔導、及再就業動機激勵等相關輔
        導課程,以提昇學員重返就業市場之意願及職場適應等相關能力
        。
      3.針對為自創屬性或自營屬性之訓練班級,其課程內容另應加強安
        排有關顧客服務、員工管理、行銷技巧等相關經營管理課程,以
        提昇學員自創事業或自營事業之永續經營能力。
三、各班次學員參訓費之收繳原則:
 (一) 參訓學員應負擔部份訓練費用,以該班次總訓練費用除以該班次計
      畫人數所得之平均每人訓練費用之 20 %計算 (訓練計畫經執行後
      若實際參訓人數或課程時數有異動時,仍以原核定額度收繳學員自
      付費用) 。已報名繳費學員如因故無法參訓,得於開訓前申請退費
      ,未於開訓前申辦者,已繳交之訓練費用,除該班次停辦外,一概
      不予退還;各班次於開訓前申請退費後所留名額,承訓單位應適時
      通知備取者參訓。
 (二) 參訓學員負擔訓練費用,承訓單位應於開訓前向受訓學員收取並開
      立收據,於開訓後兩週內將繳費併同受訓學員名冊【附表一】 (由
      TIMS  系統下載) 、及學員身份及自負費用統計表【附表二】送局
      屬職訓中心審查;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學員,應於所送學員名冊備
      註其身份別並連同申請免繳個人自行負擔費用之證明文件一併送審
      。局屬職訓中心於審核無誤後,彙整後造冊繳回本局。
 (三) 各承訓單位向受訓學員收取之費用,除依本作業規定所定標準比例
      收繳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名目收取其他費用,如經查屬實,除追繳
      退還參訓學員外,並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四、局屬職訓中心經費撥付與核銷原則:
 (一) 於年度開始,依培訓目標人數、預算數及會計作業規定檢據向本局
      請款備用,並依承訓單位授課進度分期撥付。
 (二) 收到承訓單位核銷資料後,應另填具一份經費審查紀錄表【附表三
      】,經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審查無誤後彙整所管轄區內辦理之班次,
      按季送局辦理核銷。
 (三) 承訓單位所送核銷原始憑證、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等
      相關資料請於年度終了前同各中心公務預算憑證轉本局會計室彙轉
      審計機關。
五、其他行政作業原則 (注意事項) :
 (一) 局屬職訓中心於擬定招標公告時,應特別強調實施目的及參訓目標
      特殊性,以提供承訓單位在規劃不同職能的課程內涵時,能適度考
      量訓練時數的妥當性,必要時,局屬職訓中心亦可安排說明會。
 (二) 應讓每位評選委員瞭解本案之精神,有效評選有品質的訓練計畫
 (三) 承訓單位錄訓學員前,應先請學員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以確認學員
      身分為失業者。如學員係以中長期失業者 (失業週期數達 26 週以
      上) 之資格優先錄訓者,惟經勞保資料查核後,資格不符者,其處
      理方式如下:
      1.如承訓單位尚有培訓 25 週以下失業者之名額時,修正渠等參訓
        身分類別,調整該班次特定培訓對象比例。
      2.如承訓單位已無培訓 25 週以下失業者之名額時,渠等應予退訓
        ,並退還已繳交之訓練費用。
 (四) 基於招訓目標對象區分為失業週期數在 25 週以下之一般失業者、
      及 26 週以上之中長期失業者,於辦理就業輔導之工作內容與成功
      就業之難易程度因而有所不同,故編列個人就業輔導費標準如下,
      並請各中心依「實施基準」中規範之「就業輔導費支付標準」辦理
      :
      ┌──────┬────────────────────┐
      │招訓目標對象│失業週期數在  失業週期數在  失業週期數在│
      │            │25  週 (含)   26週~51週    52週 (含) 以│
      │            │以下                        上          │
      ├──────┼────────────────────┤
      │就業輔導費標│3,000 元/人  4,500 元/人  6,000 元/人│
      │準          │                                        │
      ├──────┼────────────────────┤
      │說        明│失業週期數在 26 週以上之中長期失業者,其│
      │            │開訓及結訓人數須佔每班次培訓人數 35 %以│
      │            │上                                      │
      └──────┴────────────────────┘
 (五) 因本案經費來源由本局年度公務預算支應辦理,與「實施基準」第
      九條中有關「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免繳自行負擔費用」之
      規定,不適用於本案,局屬職訓中心應要求承訓單位於招生簡章時
      註明「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自願失業者應負擔部份訓練費用」。
 (六) 局屬職訓中心與承訓單位簽約時,應於契約中加註說明「本案之價
      款,如因立法院刪減預算致無法如數支付時,除依約按實核給以執
      行事項之費用外,由雙方另行協議修正契約辦理之,承訓單位不得
      請求任何補償。」,以保護雙方之權利義務。
4
肆、經費來源:
    由本局年度公務預算支應辦理。
5
伍、成果統計:
    局屬職訓中心按月填報執行情形,並於次月五日前送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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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本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