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採行措施及分工
一、就業輔導
(一) 各公營事業單位應提供員工職涯規劃及諮詢服務。 (主辦:公營事
業單位)
(二) 各公營事業單位對離職員工,應以協助就業為導向,主動向相關廠
商推薦適任人才,或洽請其辦理就業媒合活動。 (主辦:公營事業
單位)
(三) 各公營事業單位應依就業服務法之規定,落實執行離職員工之就業
通報,並洽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輔導就業。 (主辦:公營事業
單位。協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四)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公營事業單位通報之離職人員,應辦理建檔、
諮詢、輔導就業安排訓練及專案追蹤等工作。 (主辦: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
(五)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以專案將公營事業單位離職人員之媒合就業統
計資料,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二、職業訓練
(一) 各公營事業單位應運用社會資源,辦理員工轉業訓練或第二專長訓
練。 (主辦:公營事業單位)
(二) 各公營事業單位應主動洽請辦理訓練之單位提供訓練相關訊息,以
利安排員工參加轉業訓練或第二專長訓練。 (主辦:公營事業單位
)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各公營事業單位通報之離職人員,於一個月內
未能輔導就業而需學習一技之長者,應轉介其參加職業訓練。 (主
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四)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對各公營事業單位之員工,於參加各職類轉業訓
練時,應予優先錄取,並於結訓後協助輔導其就業。如未能輔導其
就業時,則應列冊函送當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繼續輔導其就業。
(主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五)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應運用其師資與設備,接受公營事業民營化單位
委託辦理員工第二專長訓練專班,所需費用由各公營事業單位負擔
,必要時則由其主管機關負擔。 (主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協辦
:公營事業單位、公營事業單位之主管機關)
(六) 公共職業訓練機構應以專案將公營事業單位員工參加轉業訓練、第
二專長訓練之統計資料,函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辦: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
三、其他配合措施
(一) 公營事業單位之主管機關應督導公營事業單位,依據員工需求及就
業市場情況,統籌調查及督導所屬公營事業單位編列就業輔導、轉
業訓練及第二專長訓練所需經費,並明定參訓人員公假時數。 (主
辦:公營事業單位之主管機關。協辦:公營事業單位)
(二) 公營事業單位之主管機關應督導公營事業單位,依據本方案各項措
施訂定具體執行作法,並將其納入民營化計畫,且應函知行政院公
營事業民營化推動與監督管理委員會,並副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辦:公營事業單位之主管機關。協辦:行政院公營事業民營化
推動與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三) 公營事業單位之主管機關應按月將所屬公營事業單位民營化前人力
資源月報表,填送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主辦:公營事業單位之主
管機關。協辦:行政院勞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