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0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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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機構(以下簡稱評鑑機構)辦理下列事項
    :
(一)辦理申請參與單位評鑑初審作業。
(二)督導參與單位辦理稽核工作。
(三)協助推展職安衛制度。
(四)提供職安衛制度有關之教育訓練及諮詢服務。
(五)協助辦理職安衛制度參與單位標誌之發給等管理事項。
(六)其他職安衛制度管理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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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評鑑委員會(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之職掌如
    下:
(一)辦理申請參與單位評鑑決審作業。
(二)有關榮譽參與單位審查作業。
(三)指導職安衛制度評鑑必要之技術及執行。
(四)提供職安衛制度諮詢之事項。
(五)推薦具有能力之職安衛制度評鑑員。
(六)其他有關職安衛制度管理、技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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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評鑑員應具備下列之一之資格,經評鑑員訓練並參與評鑑機構安排
      實地評鑑觀摩二場次以上,始得擔任。
  (一)曾任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者。
  (二)任教大專校院相關安全衛生課程具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工業安全技師或工礦衛生技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
  (四)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
        上者。
  (五)其他具有勞工安全衛生專長經本會認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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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稽核員應具備下列之一之資格,並經稽核員訓練者:
  (一)曾任勞動檢查員一年以上者。
  (二)任教大專校院相關安全衛生課程具一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三)工業安全技師或工礦衛生技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
  (四)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具相關實務工作經驗一年以
        上者。
  (五)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具三年以上經驗者。
  (六)其他具有勞工安全衛生專長經本會認可者。
      具有前點評鑑員資格者,得擔任稽核員,並免除稽核員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