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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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在職勞工參加訓練,三年內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
    同)十萬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
      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
      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
      、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逾六十五歲之高齡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直系親屬
      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
      、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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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單位依本要點辦理在職勞工訓練課程之資格如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
      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
      民團體、研究機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
(二)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應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項目,並經本署所屬分
      署(以下簡稱分署)核定公告後,始得辦理本方案訓練課程。
(三)其他資格條件依本署各計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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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訓練單位為在職勞工辦理訓練課程之產業別,以政府推動之重點產業
    為優先,本署研訂之策略性產業及其他產業為輔。其課程內容包括共
    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
    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管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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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申請辦理在職勞工訓練,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規劃)。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
(六)其他經本署規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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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訓練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分署應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
      班次:
  (一)未依產業人才投資計畫、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或作業手冊規定
        辦理。
  (二)未符消防及建築安檢相關法令。
  (三)未善盡學員資格查核或管理致有不實情事。
  (四)未依核定之訓練計畫施訓,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五)超收或以其他名目增收任何費用。
  (六)未代轉發訓練補助予學員。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定期或不定期稽核。
  (八)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
  (九)招生廣告內容不實。
  (十)未自行辦理核定之訓練班次或代其他單位辦理訓練課程。
  (十一)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辦。
  (十二)未依產業人才投資計畫或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規定退還學員
          繳交之訓練費用。
  (十三)提供不實資料或偽造文書,或要求學員配合辦理不實資料。
  (十四)因故意或過失致學員於訓練期間發生傷病,且情節重大。
      訓練單位有前項情形者,依下列各款規定期間,應停止其申請及辦
      理產業人才投資計畫或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
  (一)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之一,且於分署轄區已無未開訓之班
        次可停止辦理:一年。
  (二)有前項第五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一年。
  (三)有前項第十款至第十四款情形之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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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應停止其辦理經核定且未開訓之
      班次:
  (一)以同一訓練計畫重複向分署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二)未留存訓練班次之支用單據並妥善保存十年,且遇有提前銷毀或
        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未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分署同意。
  (三)訓練班次之經費支出未符合作業手冊所定訓練費用支用標準,且
        未於訓練班次結束後三十日內主動將差額繳回分署。
  (四)訓練班次之實際支出總額,與實際收取之訓練費用總額有差額,
        且未於訓練班次結束後三十日內主動將差額繳回分署。
      訓練單位有前項各款情形者,分署應停止其二年內申請及辦理產業
      人才投資計畫或提升勞工自主學習計畫;有第三款或第四款情形者
      ,分署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訓練單位限期繳回差額。分署必要時得
      派員抽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