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度補助辦理人力資本提昇相關國際研討活動計畫 (民國 97 年 05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02 日
5
五、補助經費及限制:
(一)每案補助金額以所提計畫書總經費之 70% 為上限,最高補助金額
      為新臺幣 300 萬元。
(二)每一提案單位限提一案,同一單位不得連續 3 年(含)接受本局
      本計畫之補助。
(三)所送計畫應按本局核定內容確實執行,如有變更事宜,應事先書面
      報經本局同意始得變更。
(四)所送計畫可同時接受其他部會之補助款,若同時接受其他政府機關
      之補助款,於申請補助時,應全部列出,且接受不同政府機關之補
      助並加計其他收入時,其總金額不得超過所提計畫書之總經費額度
      。
8
八、申請程序:
(一)提案單位應備齊下列文件一式 15 份(以紙張 A4 大小單面及中文
      橫式書寫),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
      1.核准立案登記文件、組織章程影本各一份。
      2.計畫書(如附件一)。
      3.計畫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經費項目請依「行政院勞工委員
        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要點」之四、(二)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
        」編列。
      4.96  年度補助在職訓練相關研討活動計畫審查表(如附件三),
        (請填寫基本資料及審查項目說明)。
      5.其他本局要求之必要文件。
(二)申請期限:
      提案單位備齊上述表件,於 96 年 3  月 1  日前(以郵戳為憑)
      掛號郵寄至本局,通訊資料如下:
      機關名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企業訓練組
      送件地點:(103) 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 2  段 83 號 4  樓
      收件人:周惠涓小姐
      聯絡電話:(02)8590-2577
(三)評審原則及結果通知:
      1.設立證書及組織章程之任務是否與計畫相符。
      2.活動提案與本補助計畫目標之相符性、提案單位提案之執行能力
        、研討活動內容規劃與提案達成預期績效之可行性。
      3.本局於 96 年 4  月 30 日前各別以公文通知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不合格之單位,不另退回原件。
9
九、結案及核銷:
(一)各提案單位於整體計畫執行完成後 14 個工作日內,應檢齊下列表
      件函送本局辦理經費核銷事宜:
      1.檢附發票或請款收(領)據辦理核銷(如附件四)。
      2.執行成果報告(如附件五)。
      3.經費支出明細總表(如附件六)。
      4.收入明細總表(如附件七)
      5.國內外講師、主持人、與談人及口譯人員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
        件八)。
      6.其他本局要求檢附之書表文件暨物件。
      7.受補助之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 10 年,本局及審計單
        位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二)本局補助之款項,不得移作核定計畫以外之用途,經查有不實或逕
      自變更計畫內容暨執行相關事宜者,取消及停止補助。
14
十四、其他補助標準、經費使用限制、執行考核方式等規定詳如「行政院
      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在職訓練要點」之規定辦
      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