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微型企業創業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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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貸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貸款:
(一)有經營其他事業或其他任職情事。
(二)已領取軍、公、教及公營企業退休金者。
(三)曾領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創業貸款利息補貼或補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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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點第一款之身分認定,以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登載之投保
    單位為認定基準,除投保於自創事業或職業工會者外,投保於其他事
    業者一律不得申貸。
    申貸者如有合理理由證明申貸時已無工作,而因故尚有勞工保險投保
    紀錄者,應先辦理退保手續始可申貸。如係投保農保,且無實際從事
    農業工作者,應以切結書切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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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擔保及保證條件:
      本貸款之擔保品依承辦金融機構之核貸作業辦理。申貸者之擔保品
      不足時,得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或其他保證基金之相關規定
      ,申請提供信用保證,保證成數最高八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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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貸款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主動告知本會及承貸金融機構:
  (一)受補貼期間有經營其他事業或其他任職情事。
  (二)未於所創之事業內實際經營。
  (三)創立之事業有停業、歇業情形。
  (四)所創事業變更負責人。
      貸款人有前項各款情形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停止利息補貼,因怠
      於告知而得之不當得利,應予追繳返還公庫。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