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勞工保險局投保資料,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
職失業勞工,至九十六年三月十四日止仍未就業,且失業期間至少
須連續滿六個月以上(即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以前失業者),並至
少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四
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勞工,已請領老年給付或至申請開始日(九十六年三月十
五日)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不得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至申請開始日(九十六年三月十五日)仍參加三合一職職業訓練領
取職訓生活津貼。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但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
無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工保險局不予核付失業
給付之證明文件。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已滿十五年以上,被被裁減資遣
後,為請領老年給付,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及保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或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
如附件一)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若在職業工會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者,須於申請書中切結確為請領老年給付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
規定申請之。
(四)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若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
並提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
廠歇業,由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發給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