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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工作原則
一、為避免因引進外籍勞工而對國內社會、經濟等各層面造成負面影響,
除應建立合理有效的外籍勞工預警制度加以規範外,並應就外籍勞工
引進後對本國勞工權益的影響,詳作評估與處置。
二、獲准入境工作之外籍勞工,應遵守中華民國法律,並受中華民國法律
的保障,如遭受任何不當、不法對待或剝削,均可就近向當地主管機
關提出申訴、檢舉及請求調解,其中如有涉及警察機關權責部分,再
由主管機關移請當地警察機關處理。
三、外籍勞工在臺灣地區之靜態、動態資訊,包括基本資料、簽證、入境
、由何人接受、體格、居住處(含臨時居住處)、就業場所、工作地
點及離境等事項,均應納入電腦連線管理及查核,俾有效掌握其動向
,並據以強化各項管理及輔導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