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安全伙伴計畫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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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本部及各勞動檢查機構與事業單位等
    之合作機制,提升安全衛生管理水準,以降低職業災害,達到永續經
    營之共同願景,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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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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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安全伙伴計畫為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與事業單位、機關(構)、團體
    ,在對等、互信之基礎上,以互惠、互助之原則,締結安全伙伴關係
    ,於合作期間共同推動之自願性合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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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伙伴依實施對象不同,分類如下:
(一)工程專案伙伴:興建大型工程之業者或興建大型土木、建築等工程
      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工程主辦機關。
(二)大型企業伙伴:僱用勞工人數三百人以上之事業單位及其關係企業
      。
(三)團體伙伴:各同質性事業、各業同業公會或法人團體。
(四)工業區伙伴:區域性之工業區、科學工業園區、加工出口區或其他
      工業密集區域等,由區內各事業單位組成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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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伙伴合作事項如下,必要時得依其特性或需求,協商修正:
(一)推動新建工程於規劃、設計及建造階段,建立危害控制及管理機制
      。
(二)參考國內、外產業相關安全衛生法規及最佳實務,訂定關鍵性危害
      作業之安全作業標準、標準作業程序、實務規範或指引。
(三)強化交付承攬及共同作業時之安全管理及職業災害防止計畫。
(四)各級主管安全衛生專業訓練規劃,提升作業主管人員之監督管理能
      力。
(五)合作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提升執行成效。
(六)檢討並強化危害控制及風險管理作法。
(七)辦理高階主管座談,強化工安有感領導(Felt Leadership) 及塑
      造企業安全文化。
(八)提升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及持續改善機制之稽核、診斷、輔導及獎勵
      措施。
(九)強化國內、外安全衛生技術、事故報告等防災資訊之蒐集、宣導、
      交流及觀摩。
(十)強化災害防救整備、意外事故緊急應變及相互支援機制。
(十一)強化健康管理、職業病預防及健康促進等勞工健康保護事項推動
        之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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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辦理安全伙伴之分工原則如下,並得依參與成員
    之特性或需求,共同協調及調整:
(一)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工程主辦機關之工程專案伙伴、跨勞
      動檢查機構轄區之大型企業伙伴或團體伙伴,由本部辦理。
(二)特定地區之大型企業伙伴、工業區伙伴、工程專案伙伴或團體伙伴
      ,由勞動檢查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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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工程主辦機關相關之工程專案伙伴,依行政
    院及所屬機關加強聯繫作業要點,擬訂安全伙伴計畫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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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型企業或機關(構)、團體等組織,有意願與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
    締結為安全伙伴關係者,依下列程序辦理後,與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
    洽商後續合作事宜:
(一)組織內部對於參與推動本計畫已有共識,並瞭解安全伙伴成員之權
      利與義務。
(二)與本部或當地勞動檢查機構協商,研商計畫目標及合作事項等,並
      研擬安全伙伴計畫草案。
(三)安全伙伴計畫草案應經組織內部之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會議或相關
      成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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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全伙伴計畫經雙方同意後辦理之,計畫內容如格式一,包括宗旨、
    目標、合作事項及期程、預期實施績效、推動小組成員及運作方式、
    預算概估及經費分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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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對於安全伙伴計畫草案,應就其宗旨及可行性實
    施評估,於確認計畫之實施有助於安全衛生管理水準之提昇及職業災
    害預防有正面功能後,依行政程序處理並經公開簽署儀式,正式締結
    為安全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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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安全伙伴自簽署日生效,大型企業伙伴、團體伙伴及工業區伙伴,
      合作期間以二至三年為原則,工程專案伙伴至該工程完工為原則,
      必要時得經雙方協議後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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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參與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之大型企業伙伴、工程專案伙伴及工業區
      伙伴等事業單位,勞動檢查機構除對申訴案件、發生重大職業災害
      時及必要之專案檢查外,得視其推動安全衛生工作之成效,以稽核
      、輔導方式取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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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安全伙伴於合作期間內,每年將合作事項執行情形,完成格式二之
      安全伙伴計畫年度報告,提送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備查,報告內容
      包括背景說明、推動小組成員、合作事項辦理情形、評估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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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大型企業伙伴或工程專案伙伴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或勞動檢查
      機構於必要時得以書面通知中止安全伙伴關係:
  (一)因安全衛生設施有嚴重缺失而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含承攬商之勞
        工)。
  (二)應改善事項未如期改善且配合推動安全伙伴工作意願低落。
  (三)未依合作事項內容辦理或執行成效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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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與各安全伙伴推動本計畫所需經費及分攤原則
      如下:
  (一)大型企業伙伴及工程專案伙伴由其預算內自行勻支。
  (二)團體伙伴及工業區伙伴由各方協商分攤。
  (三)勞動檢查機構執行本部委託之工作項目者,由本部編列經費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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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安全伙伴執行本計畫成效優良者,得由本部或勞動檢查機構於適當
      場合公開表揚業務主辦單位或人員,並對符合金安獎或全國性推行
      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或人員資格要件者,優先推薦參加選拔。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