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6 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昇個別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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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單位應檢具文件(請依所具資格選擇繳驗文件):
  (一)申請表(培育型請填附表一及附表一之一;優質型請填優質型申
        請表單附表一)。
  (二)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
        練人數、訓練時數、開結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如
        附表二)。
  (三)訓練預期績效評估表(請詳填單位簡介、單位營運狀況說明、問
        題分析與解決方案、上(95)年度訓練成果及本次訓練預期績效
        等資料,如附表三)。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立案登記、法人登記、公司執照及營利
        事業登記證、商業登記)之影本。
  (五)其他應繳驗之文件:(請依所具資格選擇應繳驗文件)
        1.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96  年 1  月、95  年 1  月、
          94  年 1  月)之影本。
        2.近三年(95  年、94  年或 93 年)完稅證明之影本。
  (六)申請培育型者,本項僅須繳驗 96 年 1  月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
        明細表之影本、95  年度完稅證明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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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計畫審查小組決
      議並送本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並於 3  年內不再補助辦理各
      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有轉包或另行委託辦理之情事者。
  (三)辦理之訓練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
        定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四)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教育訓練,經委員實
        地訪視及本局派員查訪查證屬實達 3  次以上(含)者。
  (五)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函
        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申請單位有前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