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工安獎頒發作業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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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稱勞委會)為獎勵企業推行工作環境之安全
    衛生(以下稱工安),以樹立學習典範,提升整體工安水準,減少職
    業災害,保障勞工安全與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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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推行工安具有卓著績效之公民營企業,得頒發國家工安獎(以下稱
    本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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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辦理本獎之評審與表揚,勞委會應組成評審委員會,負責評審及處
    理有關表揚業務。
    前項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識、評審及作業程序,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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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每年合計以十名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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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凡依法設立登記且工安績效卓著之企業,得參選本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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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獎之參選得為自薦或機關、團體推薦。自薦或推薦者應填具參選表
    ,並檢附參選資料,以通訊方式向評審委員會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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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評審榮獲本獎者,由勞委會公開表揚並頒發證書及獎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