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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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6  月 21 日勞會 2  字第 0940033578 號
    函核定「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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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
    運用民間相關訓練資源,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增進其工作實務技能
    ,促進其就業,俾安定其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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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對象:失、待業者及預防失業之轉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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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執行單位分工區域配置:
    由職業訓練局所屬北區、桃園、中區、台南、南區職業訓練中心(以
    下簡稱職訓中心),就所屬服務轄區受理提案申請審查,區域配置如
    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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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訓中心        │ 服務轄區(縣、市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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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區職業訓練中心│台北縣、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連江縣│
    │                │、花蓮縣、金門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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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職業訓練中心│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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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區職業訓練中心│台中縣、台中市、南投縣、彰化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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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南職業訓練中心│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縣、台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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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區職業訓練中心│高雄縣、高雄市、屏東縣、台東縣、澎湖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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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理提案申請之時程:各職訓中心於年度內,採遇案受理民間團體提
    案申請並審理合格後核予補助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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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原則及標準如下:
(一)各訓練班次訓練費用補助比例以申請總訓練費用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 70 萬元為原則(訓練經費自籌比例達百分
      之五十以上者,不在此限)。如規劃特殊屬性之職訓班次,各職訓
      中心得逕行依行政程序專案核定後實施。
(二)有關保母、照顧服務員人員之培訓或其他類別訓練,對於補助之資
      格、價格、委訓經費支付方式另有規範時,應優先依各該規定辦理
      。
(三)同一單位全年度接受各職訓中心訓練經費補助總和以不超過新台幣
      300 萬元為限。(以第十二條之(七)規範配合經費管制)
(四)各訓練班次依據「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
      實施基準」之規定,以「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作為補助經費計價的
      基本單位,並依照該實施基準規劃辦理補助經費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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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職訓計畫提案申請單位:
    政府立案之職訓、福利、醫療、學校、事業機構、其他法人機構及團
    體,能研提並執行以訓練後穩定就業為目的之訓練計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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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提案方式:
    符合申辦訓練計畫之單位,得依據職訓中心年度區域需求公告之作業
    方式及時程,向職訓中心提送訓練計畫,經審查核定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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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統一規範執行事項:
(一)訓練計畫之提案規劃:
      1.提案班次招生訓練人數至少以 30 – 40 人辦理規劃,實際開訓
        人數至少需達 15 人方可開班。
      2.各班次以規劃訓練總時數以不超過 450  小時為原則,申請單位
        於職業訓練計畫書中,應詳予說明規劃內容、辦理方式及效益分
        析,經審查核定後辦理。
(二)規劃提案審查作業之注意事項:
      1.下列各項納為優先補助之審查評比條件:(具備下列條件有詳細
        且具體規劃者,優先給予補助)
     (1)所提計畫業已掌握學員結訓後就業之用人單位,學員結訓後有
          明確完善就業輔導安置措施或已結合企業雇主,就工作機會辦
          理訓練者。
     (2)所提計畫可以協助結訓學員就業,預估其訓後就業比例可達百
          分之五十以上,且能持續就業達 3  個月以上者或依本項作業
          規定完成之計畫實際成效更佳有具體績效者。
     (3)所提計畫業已先行掌握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參與訓練人員名單。
     (4)訓練班次時程較短,且能達成就業效果之計畫。
     (5)曾接受職訓中心委託或補助辦理相關訓練,推介就業等具體績
          效優良者。
     (6)申請單位為經登記或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7)提案單位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項目之軟、硬體條件。
     (8)訓練計畫辦理地區,能綜合平衡區域內訓練就業需求。
     (9)申請單位曾接受職訓中心委託或補助,而各項業務配合度良好
          ,能確實依限進行各項報表函報及經費結報核銷作業。
    (10)訓練經費自籌比率較高者。
    (11)其他(由各職訓中心依需要自行規劃訂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列為不予補助之條件:
     (1)開訓人數少於 15 人或經費補助之用途與本作業規定不符者。
     (2)所送訓練計畫或總體計畫項下子訓練計畫經費於當年度就業安
          定基金相關計畫項下已接受補助者。
     (3)3 年內曾接受本會就業安定基金相關補助經費,經核定執行績
          效欠佳、單位組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記錄者。
     (4)所送計畫屬基礎教育、語文、體育活動、藝術、民俗、休憩益
          智、生活應用、性情陶冶及有爭議之訓練(如涉及醫療行為,
          違反善良風俗習慣)、或其他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而未
          獲同意之訓練,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
          活動,均不予辦理。
     (5)所送計畫之促進就業效益分析,無法呈現預期就業效果或預期
          就業率偏低。
     (6)審查補助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者。
     (7)補助單位經查證執行不實或經通知改善而不改善者及擅自變更
          核定計畫內容者。
     (8)補助單位於核定之計畫外「巧立名目」向學員收受其他費用,
          經查屬實者。
     (9)其他(由各職訓中心依需要自行規劃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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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下事項由各職訓中心就服務轄區特性訂定作業規範,並報局核備:
(一)承辦訓練之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作業時程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其他需要之規範,由職訓中心參照「補助
      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要點」辦理規劃。
(二)提案訓練班次經費項目及計價標準、各訓練班次之督導及考核作業
      ,由職訓中心依據「職訓局所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
      與實施基準」之規範辦理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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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經費來源及運用方式:
  (一)推動本項工作所需之經費由各職訓中心逕行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二)本項工作係採遇案受理審查之方式辦理,各職訓中心應以年度編
        列之預算,依提案次序辦理審核補助。
  (三)如經費用罄而仍有特殊提案需求時,得另行報局依實際需要進行
        跨區協調,調度各職訓中心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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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職訓中心於本工作項下辦理區域訓練規劃時,應將職訓局指定辦
        理之內容併同納入規劃執行。
  (二)職訓中心應規範並輔導承辦訓練單位依職訓局「職業訓練業務資
        訊管理系統」之作業規定,辦理訓練資訊管理作業。
  (三)因採遇案受理,各職訓中心每年 8  月底前,應檢討預算之執行
        情形,將年度預算扣除已核定數之 70 %~ 80 %經費,即時規
        劃納入區域運籌相關職業訓練計畫中運用,所留控之 30 %~20
        %,於下半年度賡續受理提案申請,俾年度預算有效充分執行。
  (四)承辦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執行
        期間,如有變更需要時,應事先將變更訓練計畫內容(包括計畫
        中止時),送職訓中心核備同意後辦理變更。
  (五)參訓學員如符合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補助對
        象時,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職訓中心相關作業規定,協助參訓者
        申辦及辦理發放等相關事宜。
  (六)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職業訓練局專案推動「職業訓練單位績效評
        鑑計畫」。
  (七)各職訓中心每年度審理合格後予以補助之訓練計畫應副知職訓局
        及其他職訓中心,俾便進行跨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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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作業規定奉核定後自 96 年度起實施,修正時亦同。如有未盡事
      宜,得即行檢討修正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