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換證講習時數課程範圍及收費金額要點 (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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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達成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五項之規定,有關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換證講習之時數、課程範圍及收費金額等業務執行
    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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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接受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辦理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換證講習之機關、
    學校、機構或團體,應依照本要點所定講習課程項目、範圍、時數及
    收費金額辦理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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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換證講習課程範圍之時數為三十小時,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應接
    受所列課程範圍及時數達三十小時,始得辦理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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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業服務專業人員換證講習之收費金額,以每小時新臺幣一百二十五
    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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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課程項目、範圍及時數如附表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