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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資格人應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一)工作年資累計滿一年以上(計算至申請截止日),且在職者。但學
生之父母死亡或失蹤,其祖父母與孫子女同一戶籍連續六個月以上
,且於申請表中切結與孫子女有共營生活之事實者,祖父母得依本
項助學金有關規定申請之。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全戶(申請人、
配偶、子女及共同居住之父母;學生之父母死亡或失蹤者,以祖父
母為申請人者,以祖父母、孫子女所得總額核計)家庭年綜合所得
總額在新臺幣一百十四萬元以下者。
(三)子女於九十五年至九十六年領有政府機關頒發之丙級以上技術士證
照、專業職業技術證照、有法源依據之金融專業證照、全民英語能
力級檢定測驗(中級、中高級、高級)合格證書或曾獲國際性、全
國性、縣市區域、校際及校內之各項技(藝)能競賽各職類、科技
展覽或運動比賽等(個人、團體)前三名。
技(藝)能競賽係指工藝、生活科技、家政、電腦、美術、音樂、
園藝、國際技能競賽、科技展覽、全國技能競賽、全國高級中等學
校技(藝)能競賽或經本會審查委員會認可之各項技(藝)能競賽
等項目。
(四)申請人子女九十五學年度學業成績(上、下學期)平均七十分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