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七年度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個別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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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計畫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資訊管理系統規劃。
  (三)整體廣宣規劃。
  (四)審核委員資料庫建立。
  (五)辦理委員共識會議、計畫決審會議。
  (六)協調、督導計畫執行及相關檢討事宜。
  (七)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八)經費預算管理及相關事項。
  (九)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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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局各職訓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招標採購,委任彙管單位辦理本計畫各項庶務事項。
  (二)辦理單位申請作業之審核及查核作業(不定期不預告抽訪)、申
        訴受理及管控等相關事宜。
  (三)審核作業之委員聯繫、安排訪視及不定訪日期及資料彙整等相關
        事項。
  (四)地區性之行銷規劃與執行,辦理計畫推動說明會、結案核銷說明
        會、研討會或成果發表會等。
  (五)召開各項會議(工作檢討會議、檢討會及其他相關會議)等業務
        執行相關事項。
  (六)執行績效分析。
  (七)辦理申請單位補助經費核撥、核銷事項。
  (八)提供意見回饋,協助本計畫之修正、結案報告製作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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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不予補助,並於三
        年內不再補助辦理本局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同一訓練計畫已接受政府機關補助者,或以其他單位已核定補
          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局
          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