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二、符合下列資格之事業單位得於本局所設網站登錄計畫或向本局指定之
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提出申請:
(一)合法登記或立案,且投保員工人數五人以上之各工商公(協)會所
屬含跨國企業之會員廠商、公營事業機構、非營利組織、學術研究
機構等事業單位,並克盡納稅義務。
(二)每一事業單位申請工作崗位訓練人數以五十人為上限,且不得逾總
員工人數百分之二十五。
前項第一款之事業單位不包括下列行業及工作性質:
(一)保險業、保全業、直銷業及不動產仲介業中,非屬內勤之工作內容
。
(二)殯葬業、清潔業及人力派遣業之外派人員。
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執行本計畫曾有不良紀錄者。
(二)工作性質違反善良風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