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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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各產(企)業
    及組織團體結合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機構規劃辦理在職員工聯
    合進修訓練活動,以擴散、分享教育訓練之經驗與資源,共同提升人
    力資源以建構產業或區域升級發展之基石,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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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提供本計畫免費諮詢服務及經費補助,協助各產(企)業及組織
    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結合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機構(以
    下簡稱聯訓單位),於國內辦理共同需求之員工座談、研習、觀摩、
    訓練課程等內部訓練活動(以下簡稱聯訓計畫),計畫內每場次活動
    實際參與人員至少應達十人。
    辦理本計畫績效良好者,本局得於相關網站公開表彰,並以公開儀式
    表揚。
    本計畫協助範圍不包括申請單位指派員工參加非屬申請單位或聯訓單
    位所辦理之相關訓練,或於國外辦理之訓練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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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計畫之申請單位:
(一)領有立案登記證明文件之各行(職)業專業團體。
(二)領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之財(社)團法人(其捐助章程或組織章程
      須具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
(三)領有設立登記證明文件或為就業保險法規定之投保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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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之申請單位應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具在職員工進修訓練實務經驗及聯訓計畫規劃、設計能力,並具備
      執行聯訓計畫所需訓練場地、設備及教具。
(二)結合三家以上(含)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機構共同參與聯訓
      計畫。
(三)聯訓單位依法應為就業保險投保之單位。
(四)受訓員工應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
      本國籍在職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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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計畫各年度受理申請日期,於當年度另行公告。
    本局補助辦理訓練之期間,自本局審查核定聯訓計畫之次日起,至當
    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每一申請單位每年度以申請辦理一個聯訓計畫
    為限,且同一年度之聯訓計畫不得分次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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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已申請本計畫者,不得再申請本局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個
    別型計畫,或以相同或類似個案計畫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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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受理申請之程序採事前申請原則、批次審查方式辦理,本計畫
    年度預算用罄即不再受理。
    申請單位至遲應於所規劃聯訓計畫開始執行前一個月,備齊申請資料
    相關表件(含電子文件檔),配合資訊系統作業,上傳申請文件,並
    以書面文件正式行文送本局完成申請程序。
    申請單位所送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內容不一致時,本局將退回申請單
    位,經申請單位確認修正並再次送達後,始為完成申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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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計畫審查程序,由本局邀請相關專家學者組成審查小組,針對申請
    單位之資格及所提聯訓計畫書表等內容,進行書面審查。本局認有必
    要時,得要求申請單位派員到場簡報說明。
    審查小組應分別依申請資格、申請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聯訓計畫內
    容(含聯訓單位間之關聯性)、聯訓計畫預期效益(含內部性及外部
    性效益)等項目核定補助額度。
    本局得依聯訓計畫內容之適當性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本局認有必要時得增加實地訪視審查作業,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不得
    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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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計畫補助標準為本局核定之每一聯訓計畫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四
    十為原則。
    為鼓勵辦理績優之聯訓計畫,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分別提高補助
    比率:
(一)聯訓計畫之成果經審查小組認定已建置產業職能模型、符合職能導
      向之訓練設計或人力資源發展管理之實務標竿作法,申請單位並可
      公開分享者,提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
(二)聯訓計畫經本局審查委員實地訪視審查,符合本局訓練品質規範(
      簡稱  TTQS,如附件)銅牌等級以上(含)者,得視等級提高補助
      比率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
    每一聯訓計畫,每年度之補助比率最高為百分之七十,最高補助新臺
    幣(以下同)三百萬元。
    經本局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為重點協助對象並公告者,得按該級
    距原補助比率提高百分之十。但補助比率不超過前項規定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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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補助課程範圍如下:
(一)有關研發及創新能力之訓練課程。
(二)有關資訊應用及技術提升能力之訓練課程。
(三)有關提升作業系統、生產專業技能及證照認證之訓練課程。
(四)有關經營管理、專業語文與工作安全之課程。
(五)本局所定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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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編列標準上限如下:
  (一)講座鐘點費:按內部講師(由申請單位或聯訓單位之所屬員工擔
        任者)每小時八百元,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編列。
  (二)術科課程助教費:術科課程得視需要另增加一位助教共同擔任授
        課,其鐘點費按每小時四百元編列。
  (三)場地費:按上課次數編列,每場次最高得編列二千五百元(一天
        分為上、下午及晚上三場次,每場次至少三小時)。
  (四)外聘講師交通費:按自強號之票價編列,若因實際需要需搭乘高
        鐵、飛機或輪船者,應檢據覈實報銷。
  (五)教材文具費以及材料費(材料費限於術科課程始得編列):依各
        班次訓練活動需要,覈實編列,每人每小時最多編列一百元,每
        一課程每人最高以六百元為上限。
  (六)工作人員費:依本局核定之聯訓計畫訓練時數計算,每小時編列
        一百二十五元。
  (七)行政管理費:按計畫各項費用總合扣除鐘點費、交通費、工作人
        員費之費用後,剩餘經費百分之十五編列,且不得使用於採購設
        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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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計畫申請單位申請時應檢具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表(如附表一)。
  (二)聯訓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如附表二)。
  (三)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基本資料表(如附表三)。
  (四)聯訓計畫書:應詳填產業(區域)分析、各聯訓單位(含申請單
        位)之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說明、問題分析與聯訓計畫規劃說
        明、申請單位既有訓練資源、上一年度訓練成果及本聯訓計畫預
        期成果與績效(含績效評量指標)等資料(如附表四)。
  (五)聯訓計畫經費概算總表:須詳填訓練名稱、訓練內容摘要、訓練
        人數、訓練時數、施訓日期、申請補助訓練經費等資料(如附表
        五)。
  (六)申請單位及各聯訓單位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財(社)團法
        人另應檢附載明辦理訓練之服務項目或任務之捐助章程或組織章
        程。
  (七)申請單位及各聯訓單位之就業保險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八)申請單位當年度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或免稅
        證明影本。
  (九)所使用訓練場地之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十)自有場地者應檢附所有權狀證明影本(租用者應另檢附租約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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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之訓練遇需變更開課時間或開課地點時,應
      於計畫原訂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三日前,將變更後之聯訓計畫
      內容,專案函報本局同意後實施。
      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之訓練遇經本局認定之不可抗力之事由,致
      開課時間或地點需臨時變更,至遲應於原定開課日起七個工作天內
      ,以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方式通知本局變更,並應製作紀錄確認
      。
      除符合前二項規定外,申請單位應依本局核定之聯訓計畫內容辦理
      訓練,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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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應配合本局辦理下列訓練查核及績效評估:
  (一)應告知受訓學員,本局對其訓練費用之補助,並需配合本局電話
        訪問、實地訪視抽訪等相關訪查事宜。
  (二)應接受本局預告或不預告訓練訪視評核活動,並於本局實地訪視
        評核時,由申請單位及聯訓單位之員工親自參與簡報說明及評核
        過程,不得委由其他單位人員代為回應。
  (三)於辦理訓練期間或結訓後,應視本局需要配合辦理訓練績效評估
        或參與成果發表、經驗分享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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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局得視其情節減少補
      助額度:
  (一)未經本局同意逕行變更部分聯訓計畫內容,或未依據本局核定之
        聯訓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派員查證屬實者。
  (二)實施聯訓計畫活動,當次活動有參訓人員未達十人、參訓人數未
        達預期受訓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或低於三家聯訓單位之員工參與
        聯合訓練之情事者,當次活動不予補助。
  (三)實施聯訓計畫活動,每場次最多以四小時為限,每場次區間應休
        息至少一小時,一日上課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當次活動逾時
        之時數不予補助。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本局辦理成果發表者。
  (五)實施訓練期間未配合本局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相關措施。
  (六)未配合辦理本局或本局委辦之彙整控管單位之要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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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決議並送本
      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
  (一)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其辦訓課程經本局查核認定其性質係屬
        對外公開招生班次。
  (二)聯訓單位未全數參與該聯訓計畫,且未事先報局核定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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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申請單位辦理聯訓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決議並送本
      局核定者,本局不予補助且三年內不再委託或補助申請單位辦理本
      局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有轉包或另行委辦之情事者。
  (三)辦理之聯訓計畫向本局以外之單位申請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核
        定補助之訓練計畫向本局申請補助。
  (四)未依據本局核定之聯訓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本局派員查
        訪輔導查證屬實達三次以上(含)者。
  (五)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
        局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申請單位有前項規定情形之一,並已接受補助者,本局應以書面通
      知限期繳回。
      第一項三年之計算,以本局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書面通知限期繳
      回發函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之較早發生日為期間之始日。
      申請單位有第一項各款行為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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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單位請領補助費用,應於當年度計畫結訓日起十四日內(至遲
      不得逾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將下列資料函送本局,經本局審查
      後,予以核銷撥款:
  (一)本局核定公文影本。
  (二)請款領據或收據。
  (三)經費支出分攤表,如附表六。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如附表七。
  (五)聯訓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如附表八。
  (六)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如附表九。支出憑證應依鐘點費、場地
        費、交通費、教材文具費暨材料費、工作人員費及行政管理費等
        科目依序編號。
  (七)結訓資料:
        1.訓練紀錄表及學員簽到簿正本,如附表十。
        2.訓練教材(講義、課本之封面及目錄)影本。
        3.學員名冊,如附表十一(需附電子文件檔)。
        4.成果報告一份,如附表十二(需附電子文件檔)。
        5.聯合訓練課程活動照片共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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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申請單位應以黏貼憑證用紙(如附表十三)浮貼原始支出憑證。每
      張黏貼憑證用紙最多浮貼五張原始支出憑證,所有單據應為收執聯
      並需加蓋經手人及與正本相符章,並妥善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
      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如一張原始支出憑證用於不同科目,請填寫支出分攤表(如附表十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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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聯訓計畫經費僅限定為執行進修訓練必要之經費,並應依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規定辦理。政府補助款部分及申請
      單位自籌款部分,並均列入本局應執行查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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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申請單位辦理採購,如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及相關規定之適用
        情形時,應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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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若因本局所編列之年度預算被刪除或刪減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
        不足支應聯訓計畫政府補助款時,本局得依預算被刪除或刪減額
        度調降補助比率、終止補助或自始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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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本計畫奉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