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99 年 03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21 日
5
五、獲獎之事業機構、專業團體及個人,由本局規劃提供獎勵措施如下:
(一)以公開表揚方式,由政府高階首長頒發獎座及獎狀,並製作得獎者
      表揚錄影帶。
(二)編印人力創新獎得獎專輯及案例專刊。
(三)得獎者及創新實績刊登於本局相關網站。並透過本局及執行單位藉
      由電子及平面媒體向社會廣為推介宣傳。
(四)透過評審過程,協助參選單位進行企業體質檢測,提供具公信力之
      評價資訊。
(五)團體獎得獎單位申請並獲本局在職訓練相關計畫經費補助者,得依
      相關計畫規定提高補助比率。
(六)獎助上年度得獎者或其代表赴國外參加人力資源培育與發展國際研
      討會(如美國訓練與發展協會(簡稱 ASTD )舉行之國際研討會)
      。如為擔任演講或發表論文者,定額獎助最高新臺幣六萬元整;如
      僅參加研討會者,定額獎勵最高新臺幣三萬元整。
(七)其他適當之獎勵方式。
7
七、參與本獎項選拔者,應依本計畫規定繳交報名資料。
    團體獎應繳交資料如下:
(一)報名表。【附表1-1】
(二)基本資料表。【附表1-2】
(三)參選本獎項之實績簡述及創新成效說明【附表 1-3 】, 並請附機
      構建築物外觀照片一張、LOGO  圖一張、卓越事蹟相關照片五張(
      以上請附 jpg  格式電子檔)及單位簡報或簡介影片(十分鐘內之
      VCD 或 DVD)。
(四)評分表(自評部分)。【附表1-4】
(五)檢具相關事蹟之證明文件影印本(如品質認證證明書、獎項紀錄等
      )、圖片、資料一套。
(六)最近一年(申請日之前一年度一月至十二月)繳交勞工保險費、全
      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金之證明影本
      。
(七)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製造
      業請加附工廠登記證、醫療保健服務業請加附醫療衛生相關機構之
      評鑑證明)、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設立許可證明書或其他由政府機
      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八)單位最近五年會計師查核簽證或報稅報表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
      保留盈餘表影印本(非事業機構免附)。
(九)中小企業之證明文件(非中小企業及醫療保健服務業免附)。
    個人獎應繳交資料如下:
(一)報名表。【附表2-1】
(二)基本資料表。【附表2-2】
(三)參選本獎項之實績簡述或其他可分享的觀念、實例。【附表2-3】
(四)評分表(自評部分)。【附表2-5】
(五)可茲證明之文件、圖片、資料一套。
(六)事蹟證明相關文件影印本(如品質認證證明書、獎項紀錄等)。
    以上申請資料請至 http://training.evta.gov.tw  下載,並請檢送
    正本一份(以 A4 規格裝訂整齊),連同應繳交資料第一款至第四款
    資料之電子檔光碟一份,親送或掛號「人力創新獎專案工作小組收」
    ;檢附之資料將不予退還,由本局統一銷毀,惟參賽廠商或個人如有
    影印需求,得與承辦單位聯繫後,自行派員前往影印資料。
13
十三、評審標準依參選獎項之不同,分為團體獎評審標準及個人獎評審標
      準。
      團體獎評審標準如下(各階段總計一百分):
  (一)書面審查或簡報審查:
        1.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具體創新事項(三十五分)。
        2.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體系運作(二十五分)。
        3.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執行績效(二十五分)。
        4.高階主管、其他部門與內部員工/學員之重視及參與(十五分
          )。
  (二)實地審查:
        1.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獨特及創新性(三十分)。
        2.實際執行驗證(三十分)。
        3.高階主管與其他部門主管之參與、承諾及支持度(二十分)。
        4.員工/學員的參與與滿意度(二十分)。
      個人獎評審標準如下(各階段總計一百分):
  (一)書面審查或簡報審查:
        1.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創新事項(三十五分)。
        2.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規劃、執行及評估(二十五分)。
        3.對企業與社會之貢獻及成果(二十五分)。
        4.高階主管與內部員工對人力資源培育及發展之滿意度(十五分
          )。
  (二)實地審查:
        1.人力資源培訓與發展之創新事項(四十分)。
        2.高階主管對參選人之總體評價(三十分)。
        3.員工對參選人之看法(三十分)。
      實地審查評分的百分之六十,加上簡報審查的百分之四十之總和,
      作為參賽者入圍決審的總成績。
16
十六、依本計畫參選者所提供之資料有標示不實、仿冒、侵犯他人商標、
      專利或智慧財產權等情事,應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放棄得獎權利,
      並將其獎座及獎狀繳回本局。
      本局如因前項情事被訴或須負賠償責任,參選者應賠償本局全部訴
      訟費、律師費及其他所受之損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