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十八年度勞動檢查方針 (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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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貫徹執行勞動檢查,監督事業
    單位遵守勞動法令,依勞動檢查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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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願景
    發揮勞動檢查效能,保障勞工安全健康及勞動條件,落實勞動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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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目標
一、經由勞動監督檢查,督促雇主改善防災設施,降低勞工職業災害。
二、提升勞動檢查效能,降低營造業等高風險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率,並
    協助其控制職場危害。
三、推動伙伴制度、責任照顧制度及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協助事業單
    位建立更有效之安全衛生自主管理及防災計畫。
四、推動跨部會合作共同減災,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文化。
五、強化安全衛生宣導、輔導及諮詢服務,增進勞工及雇主防災知能。
六、加強勞動條件查處,保障勞工勞動基準權益,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
    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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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基本理念
    促使雇主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動檢查法、勞動基準法及其他相關
    勞動法令規定,積極採取防災、減災作為,提升勞工健康促進及心理
    照護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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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策略
一、採行「宣導、檢查、輔導」三合一作法,提升職場安全衛生水準。
二、加強營造業等高危險性事業或工作場所之列管,分級實施管理及監督
    檢查。
三、建構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有利作法及環境,改變事業單位
    各階層安全衛生態度,共同減災。
四、推動與大型企業、重大工程、工業區及相關團體等締結安全伙伴,擴
    大防災組織,協助建構安全衛生管理機制,強化防災效能。
五、強化部會協調合作,建立規劃、設計、施工、監造等各單位合作減災
    及共同管理機制,建構公共工程優質的施工安全衛生文化。
六、設置職業災害預防輔導及諮詢服務溝通平台,提供中小企業安全衛生
    診斷、輔導及相關技術資訊、管理實務之諮詢協助,並促進安全衛生
    知識傳播。
七、加強勞動檢查員訓練、建置勞動檢查技術手冊、指引,並善用資訊科
    技,建置相關申報平台,提升勞動檢查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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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優先受檢查事業單位之選擇原則
    受檢對象應考量各勞動檢查機構轄區內事業之職業災害發生情況、事
    業單位分布情形、性質、地區特性及安全衛生條件,依下列原則及勞
    動法令應辦理事項選列。
一、應實施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發生重大災害者或應追蹤改善情形者。
(二)發生勞工身體遺存障害殘廢等級為第一至第九等級者。
(三)年度輔導對象,不配合辦理或改善勞工安全衛生者。
(四)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申請檢查者。
(五)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者。
(六)危險性工作場所經審查、檢查合格,具有重大危害者。
(七)經陳情、申訴、檢舉安全衛生或勞動條件不符規定者。
(八)經大眾傳播媒體廣為報導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應優先實施專案檢查之事業單位
(一)火災爆炸預防專案。
(二)大型營造工程安全專案。
(三)有導致墜落、滾落、踏穿等高處作業及被撞危害預防專案。
(四)有導致被夾、捲、切割等職業殘廢災害預防專案。
(五)高毒性、高剌激、腐蝕性或特殊材料等化學性因子,及噪音等物理
      性因子職業病預防專案。
(六)下水道、涵管、水塔、化糞池及儲槽等局限空間災害預防專案。
(七)因應社會特殊環境需要之勞動條件專案。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之專案。
三、特別列管檢查及輔導之事業單位
(一)三年內工作場所曾發生二件以上之重大職業災害者。
(二)三年內工作場所曾發生重大職業災害或平時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
      以上之事業單位,一年內曾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不符法令規定,並
      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分達三次以上者。
(三)一年內因機械、器具安全防護設施不良,致發生勞工身體遺存障害
      殘廢等級為第一至第九等級二人以上之事業單位。
(四)廠場歲修、大修及化學設備維修等短時間施工,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不良而有嚴重危害勞工之虞者。
(五)三年內工作場所曾發生二件以上之重大職業災害,且尚未完工之營
      造工程。
(六)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已發生死亡災害或分項工程項目複雜之營造
      工程,平行承攬作業、共同作業勞工人數最多達三百人以上,一年
      內曾因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不符法令規定,經通知停工改善或罰鍰處
      分達三次以上者。
四、擴大防災檢查層面,年度檢查之廠(場)次中,除所有事業單位已納
    為檢查對象之勞動檢查機構外,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為新增檢查之事
    業單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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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監督檢查重點
一、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一)一般勞動檢查
      1.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捲、被夾或被切割等之預防事項。
      2.火災、爆炸及腐蝕漏洩等之預防事項。
      3.中毒、缺氧及局限空間危害等之預防事項。
      4.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安全管理、起重吊掛作業及升降機具危
        害等之預防事項。
      5.動力衝剪機械、滾輾機械之安全防護及機械夾捲危害等之預防事
        項。
      6.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
        之安全防護措施。
      7. 危害通識、通風換氣、作業環境測定、特殊健康檢查或勞工健
         康管理等職業病預防事項。
      8.高壓氣體管理及危害預防事項。
      9.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管理及自動檢查事項。
     10.交付承攬之危害告知及共同作業管理事項。
     11.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主要危害預防事項。
     12.相關作業主管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13.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落實事項。
     14.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訂定及應辦理事項。
     15.其他經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認有必要者。
(二)特定項目檢查
      1.營造工程檢查:以預防墜落、感電、倒塌、崩塌、被撞及物體飛
        落等重大職業災害類型之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及交付承攬安全管
        理事項為檢查重點。
      2.墜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最易發生墜落之施工架、樓板開口、電
        梯口、屋頂及設備維修及捲揚機吊料或卸料作業等,以加強檢查
        方式,要求事業單位設置完備之安全防墜設施,並提供作業勞工
        安全防護具。
      3.具火災爆炸危險之製程及場所檢查:以事業單位是否建立安全衛
        生管理制度,落實自動檢查、標準作業程序、危險物之管理及預
        防火災、爆炸之安全設施為檢查重點。
      4.感電職業災害預防檢查:以輸配線路活線作業、停電作業、高壓
        電路接近場所作業、電氣機具接地、電焊機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潮濕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裝設漏電斷路器、通路上
        臨時配線防止絕緣被覆破壞、電線裸露及鄰近架空線路作業,於
        線路設置絕緣被覆或指派監視人員為檢查重點。
      5.機械夾捲災害預防檢查:以一般動力機械、動力傳導裝置、動力
        搬運機械等自動或半自動化機械之捲夾點安全護圍、護罩、緊急
        制動裝置、安全作業標準之訂定、維修保養之停止運轉與上鎖,
        及動力衝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
        研磨機、研磨輪等機械、器具之防護、安全裝置是否符合法令規
        定,並維持有效等為檢查重點。
      6.使用道路作業被撞災害預防檢查:以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
        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是否設置交通號
        誌、標示、圍籬、訂定交通維持計畫、人員佩戴有反光帶安全帽
        、穿著顏色鮮明之施工背心及配置交通引導人員等為檢查重點。
      7.職業病預防檢查:以危害通識、通風換氣裝置能力、腐蝕漏洩防
        止、作業環境測定、入槽作業管理、特別危害健康作業勞工健康
        管理、有害作業主管設置及作業管理等為檢查重點。
      8.物體飛落災害預防檢查:針對鋼鐵業、港區裝卸業者,以裝卸、
        吊掛作業之動線規劃等作業管理、起重機具合格證、操作人員及
        吊掛作業人員之資格為檢查重點。
      9.勞動檢查機構應於平時檢查與職業災害檢查,將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事項列為檢查重
        點,要求事業單位確實實施安全衛生管理,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
        織、人員。另督促原事業單位確實告知承攬人其事業工作環境相
        關之危害因素及勞工安全衛生法令應採措施,如與承攬人及再承
        攬人共同作業時,並應負第十八條第一項之統合管理義務。
二、勞動條件事項
(一)正常工時、延長工時及休假、例假等工資之給付規定。
(二)正常工時及延長工時之規定。
(三)休假及例假日之相關規定。
(四)勞工退休(準備)金及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提撥(繳)。
(五)退休金、資遣費之給付。
(六)童工、女工保護規定。
(七)職業災害補償之規定。
(八)工作規則之報備。
(九)勞資會議之舉辦。
三、其他勞動法令
(一)職工福利金之提撥。
(二)勞工保險之投保及投保薪資等事項。
(三)就業服務之就業歧視、資遣通報及非法僱用、非法工作等外籍勞工
      查察事項。
(四)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與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訂定
      義務等性別工作平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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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檢查及處理原則
一、檢查類別
(一)精準有效檢查:針對石化業歲修、局限空間作業、模板支撐、大型
      施工架組拆作業、異常氣壓作業、升降機組裝及吊籠作業、塔式起
      重機升高及拆卸作業、屋頂相關作業等施工期短而又具高危險之作
      業或場所實施監督檢查。
(二)專案檢查:依各專案特性,選列實施檢查對象,依本會訂定之會談
      紀錄表實施檢查,並以關鍵性安全衛生設施為檢查重點。
(三)重大災害檢查:依本會訂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
      檢查處理要點」辦理。
(四)申訴案檢查:依本會訂定之「申訴案檢查作業標準」,針對申訴事
      項迅速確實檢查處理。
(五)動態稽查: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以動態巡邏方式加強動態性
      、短暫性之高危險作業及場所之檢查。
(六)交叉檢查:勞動檢查機構實施檢查時除依各組(科)專業實施檢查
      外,對於現場發現有其他危害事項應一併實施交叉檢查(如實施安
      全檢查時發現有衛生危害事項,應一併實施一般職業衛生檢查),
      提升檢查能量。
(七)起重升降機具安全檢查: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一般檢查時,應加強
      查察操作人員及吊掛作業人員是否經訓練合格、起重機升降機具之
      安全裝置是否正常、起重吊掛作業是否有災害預防設備或措施。
(八)勞動檢查法規定之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或檢查:參照本會訂定之相
      關審查注意事項辦理。對經審查或檢查合格之事業單位應實施現場
      查核,以確認事業單位是否依據送審文件之承諾事項作業。變更主
      要分項工程施工方法、未於製程修改或至少每五年重新評估一次者
      ,應要求實施評估及必要之更新及記錄。
(九)勞動條件檢查:以申訴案件檢查為主,必要時並得對申訴案較多之
      行業,規劃實施專案檢查。
(十)特別列管檢查及指導事業單位之檢查:應依本會針對高職災、高危
      險事業所定列管檢查方案辦理及實施監督檢查。
二、檢查處理原則
(一)勞動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告知受檢事業單位之產業工會代表
      ,就其所屬勞動檢查機構自行規劃選列之事業單位、檢查方式及檢
      查重點詳實檢查,檢查結果應報由所屬勞動檢查機構依法處理。
(二)勞動檢查機構於獲知事業單位發生重大災害時,應依「行政院勞工
      委員會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四、(二)檢查處理。
(三)勞工陳情、申訴及工會檢舉案件,除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所列各款情形經受理機關核准者外,應針對陳情、申訴、檢舉內容
      ,迅速實施檢查。對違反勞動法令事項,迅即依法處理並確實作好
      保密工作;另本會函轉案件除敘明得依職權逕處外,其他均應於查
      處後副知本會。
(四)勞動檢查機構或主管機關自行規劃選列之勞動條件檢查重點部分,
      檢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除通知立即改正外,如有勞動基準法
      第七十五條至第七十八條規定之情事者,併送司法機關參辦,有該
      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規定之情事者,併由主管機關依法裁處罰
      鍰。
(五)勞動檢查機構於實施安全衛生相關檢查發現不合法令規定,應依下
      列方式處理:
      1.工作場所勞工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或嚴重危害勞工致有發生職
        業災害之虞者,或經通知限期改善不如期改善而有發生職業災害
        之虞者,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勞動檢查法第二十八
        條、第二十九條規定通知其部分或全部停工。對未依規定停工者
        ,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勞動檢查法第
        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函送司法機關參辦。
      2.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未經檢查合格或已超過規定期間未再檢查合格
        即行使用,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依法裁處罰鍰,
        並得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就該等機械或設備予以部
        分停工,對未依規定停工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
        一項第三款規定函送司法機關參辦。
      3.除違反前述 1  及 2  以外之勞工安全衛生檢查重點事項,該法
        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規定情事者,函送司法機關參辦;有該
        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規定情事者,依法裁處
        罰鍰,並通知事業單位限期改善。罰鍰之額度依本會「違反勞工
        安全衛生法及勞動檢查法罰鍰案件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4.實施勞動檢查發現事業單位之設施與上次通知改善事項之危害情
        境性質相同(如設備種類、危害場所、作業型態、危害模式或工
        作之涉入的頻率……等相近者),且為能聯想者,可視為違反同
        一規定,逕予處分;若否,則應另行通知其限期改善,不宜逕予
        處分。
      5.實施專案檢查時,對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經通知限期改善部分,
        應適時實施追蹤複查。
(六)對列入檢查重點之勞工保險、職工福利金及勞工退休金提繳等,檢
      查發現有不符法令規定者,應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七)勞動檢查機構及縣(市)主管機關於發現雇主僱用外籍勞工違反就
      業服務法事項或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之檢查重點,應依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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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配合措施
一、加強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
(一)各勞動檢查機構應依轄區內職業災害特性,辦理各項防災宣導會及
      製作各項防宣導摺頁、手冊等宣導資料,加強對事業單位雇主及勞
      工宣導。
(二)勞動檢查機構得規劃辦理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及作業主管在職講習,
      提升其執行業務能力,並掌握轄區內事業單位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之
      動態,以建立防災體系。
(三)勞動檢查機構應將重大職業災害作成案例分析,召集轄區內類似之
      事業單位加以講解說明,以預防類似災害重複發生。
二、推動安全伙伴及部會合作計畫
(一)依本會訂定之「安全伙伴計畫實施要點」,推動與大型企業、相關
      專業團體、同業公會、工業區及重大工程專案等締結安全伙伴關係
      ,以平等互惠、資源分享等原則,共同合作鑑別及解決工作場所危
      害,針對安全伙伴績效不彰之基層廠場,實施個案臨場改善指導,
      提供風險管理服務,有效降低安全伙伴災害,提升企業競爭力。
(二)本會與交通部、國防部、經濟部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實施勞工
      安全衛生部會合作計畫,以提升公共工程及公營事業安全衛生督導
      查核能力。
三、推動高危險中小型事業防災輔導機制
(一)本會規劃對具危險性及有害性作業之中小企業實施專案輔導之計畫
      。
(二)勞動檢查機構應就轄區內之高危險性中小型事業單位加強輔導其建
      立自主檢查機制,以防止職業災害發生。
四、推動產業安全管理提升計畫
(一)勞動檢查機構應掌握轄區內產業事故資訊,積極採取防微杜漸對策
      ,防止災害事故重複發生或擴大,以增進產業安全。針對施工期間
      短且具高危險之作業,通知事業單位提報其施工或作業期程有關文
      件,並依期程實施監督檢查。
(二)本會及各勞動檢查機構應規劃辦理產業高階主管安全管理研討會,
      推廣國內產業安全主流價值,型塑企業安全文化。
(三)辦理公共工程防災查核人員訓練,提升公共工程查核人員素質並確
      實查核所屬公共工程之施工安全。
(四)本會應規劃辦理「公共工程金安獎」評選及頒獎活動,獎勵優良之
      公共工程主辦、監造單位、承造廠商及對公共工程工作安全衛生工
      作顯有功績之個人,促使全面提升所有公共工程的安全水準。
五、其他事項
(一)本會負責檢查制度之建立、檢查業務及相關業務規劃之監督考核。
(二)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檢查法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工作及相關業務推動
      執行。
(三)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建立事業單位基本資料及掌握轄區內事業單位
      使用之危險物、有害物及危險性機械或設備等資料,並於實施檢查
      時即時更新及配合鍵入本會「勞動檢查機構檢查資訊管理系統」。
      對未曾接受勞動檢查之事業單位,於第一次實施勞動檢查時,應全
      面實施檢查,以建立完整資料。
(四)為使事業單位落實及改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設施,各勞動檢查機構
      對於有輔導改善需求之事業單位,應主動協助。
(五)為提升勞動檢查專業技能,本會及各勞動檢查機構,應加強對勞動
      檢查員實施勞動檢查所需之相關訓練。
(六)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勞動基準法、就業服務法及性別工
      作平等法等勞動法令所定主管機關職權實施檢查,並辦理相關法令
      宣導及輔導工作。
(七)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如遇重大爭議案件或執行困難,得請勞
      動檢查機構或本會協助處理。
(八)本會、勞動檢查機構及縣(市)主管機關,應保持聯繫,溝通協調
      檢查作法。
(九)本會必要時得召集相關單位辦理安全衛生工作會報,協調增進安全
      衛生事項。
(十)推動「規劃設計階段安全評估」機制,在工程初期即實施安全評核
      及設計用以降低風險,從源頭管理,設計正確可行的安全設施並據
      以編列經費要求營建廠商確實設置,確保施工階段勞工的安全。
(十一)各工程主辦機關辦理公共工程規劃設計時,應於規劃設計階段,
        即依本會「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業要點」,就安全
        衛生設施之要求以設計圖說展現,並納入工程契約執行及作為估
        驗計價之依據。
(十二)辦理全民監督營造工地安全衛生及實施輔導計畫,藉由民間力量
        共同監督及檢舉營造工地之安全衛生缺失,並經由輔導機制之進
        行,要求營造工地改善安全衛生,以有效減少營造業職業災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