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辦理失業勞工子女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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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子女
    順利就學,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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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非自願離職失業六個月以上之勞工,其子女就讀國
    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
    前項正式學籍學生,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
    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
    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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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二)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第二十條規定
      情事之一而離職。
(三)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
      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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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依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投保資料,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
      以後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九十七年九月三十日止仍未就
      業,失業期間連續六個月以上(即九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失業
      者),並請領失業給付一個月以上者。
(二)以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提供最近年度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九十六
      年家庭年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一百一十四萬元以下者
      。
    前項第一款勞工,已請領老年給付或申請開始日(九十七年十月一日
    )仍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者不得申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
    限:
(一)申請開始日(九十七年十月一日)仍參加三合一職業訓練,領取職
      業訓練生活津貼者。
(二)已認定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勞工,因不可歸責勞工個人因素,致無
      法請領失業給付時,能提出失業認定及勞保局不予核付失業給付之
      證明文件者。
(三)非自願離職失業時,勞工保險年資已滿十五年以上,被裁減資遣後
      ,為請領老年給付,依被裁減資遣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保
      險給付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局委託之團體(如附件
      一)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在職業工會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於申請
      書中切結確為請領老年給付之事實,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者。
(四)職業災害勞工醫療期間退保,為請領老年給付,依職業災害勞工醫
      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辦法,在原工作單位、勞保局或勞保
      局委託之團體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
(五)請領失業給付後,再度就業又離職者,其離職屬非自願離職,並提
      出其任職事業單位開具之離職證明文件或其任職事業單位已關廠歇
      業,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發給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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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須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之失業勞工本人,申請
      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失業勞工
      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可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子女已領取教育部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農漁民子女就學獎助學金、本會勞工子女發展技藝能助學金等者,
      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
      五千元或六千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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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金額: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三千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三年)每名五千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五千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二年)每名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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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申請日期: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以
    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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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申請程序:
(一)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就業服務中心(站)、勞保局及各辦事
      處(如附件二)、本會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全民勞教 e
      網(網址: cla.learn.hinet.net)直接下載,亦可從本會網站(
      網址:www.cla.gov.tw)進入全民勞教 e  網下載。
(二)一律採通信方式申請,由失業勞工填寫申請書(如附表)及檢附相
      關證件以掛號郵寄方式逕寄本會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
      通訊地址:100 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一段五十九號七樓),信封上
      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洽詢單位:本會勞工
      福利處;電話:○二-八五九○二八○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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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檢附文件:
(一)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申請書一份。
(二)最近一次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影本或失業
      認定聯影本一份。有遺失者,請向原申請失業給付之就業服務中心
      (站)申請補發。符合第四點第二項第五款情形者,除應提出相關
      證明外,另須檢附上開文件。
(三)申請截止日前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與申請人
      不同戶籍者,應併同檢附戶籍謄本;申請人有離異情形,其申請資
      格以戶籍資料有記載子女監護權歸屬者為準,無子女監護權者,於
      申請書中切結確實有共營生活,且負擔子女教育生活費用之事實,
      得依本補助有關規定申請之;收養者亦同。
(四)完成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手續,並加蓋註冊章之子女在學證
      明正本或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