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即充電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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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因應全球金融風暴對事業單位經營環境之衝擊,協助民間之事業機
    構、非營利組織或團體(以下簡稱申請單位)辦理在職員工進修訓練
    ,以持續提升企業人力素質及勞工工作技能,齊力累積國家人力資本
    ,增進整體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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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辦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
    );執行單位為職訓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臺北市政府勞工局職業訓
    練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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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申請單位之資格,包含以下二類:
(一)專案申請單位:依法為就業保險之民營投保單位,並領有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組織團體,且有人力運用調整之必要,經本
      會穩定就業輔導團輔導,並與工會、勞資會議或勞工代表協議應實
      施在職訓練者。
(二)一般申請單位:依法為就業保險之民營投保單位,並領有設立登記
      證明文件之事業機構或組織團體。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中屬嚴重缺工產業、產業發展套案之新興產業及
    產業發展套案之產業升級轉型重點產業之事業機構得優先補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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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單位員工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得為本要點之訓練對象:
(一)受僱於申請單位且具就業保險身分,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
      籍員工。
(二)未於申請單位投保就業保險之本國籍提供勞務服務人員。
(三)受僱於申請單位,並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
(四)受僱於申請單位,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
      居留之外籍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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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單位應依據經營發展及員工能力發展需要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
    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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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得依下列訓練方式規劃:
(一)內部訓練,指單一訓練課程之參訓人員均為申請單位之員工者。每
      班至少八人。
(二)外部訓練,指一般申請單位選派本國籍個別員工(不含提供勞務服
      務人員)參加國內相關訓練單位所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每一課程
      以補助八人為限。專案申請單位以本訓練方式規劃辦理者,不予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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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申請單位得編列內部訓練之經費項目為講師鐘點費、外聘講師
    交通費及教材及文具用品費;外部訓練應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覈實
    提列,且每人每小時課程費用最多以編列六百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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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單位應於執行訓練計畫前,依立即充電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
    檢附下列文件,向職訓中心提出訓練計畫申請:
(一)本計畫申請表。
(二)本計畫員工訓練計畫及訓練經費結構總表。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
(四)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五)當年度最近一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前一年度之完
      稅證明影本。
    專案申請單位依前項提出申請時,應另檢附經工會協議應實施在職訓
    練之書面文件,並經當地勞工主管機關認可者;無工會者,應檢附個
    別勞工同意之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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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訓中心收件後應依申請單位資格及所規劃訓練課程內容進行審核。
    自核定次日起之訓練費用,始予以補助。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補助經費上限:中小型企業之補助金額以九十五萬元為上限;大型
      企業之補助金額以一百九十萬元為上限。
(二)補助比率:
      1.專案申請單位:補助全額訓練費用。
      2.一般申請單位:大型企業或組織團體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
        為原則;中小型企業或組織團體以補助所需經費百分之五十五為
        原則。辦訓績效良好或經認定為重點協助對象者,得提高補助比
        率,最高補助比率以百分之七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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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單位應依核定之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並配合進行訓練計畫執
    行資訊登錄、回報等事宜,始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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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案經職訓中心審核後,採訓後補助,當年度一次核銷方式辦理
      。申請單位請領訓練補助費用,應檢附下列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審
      核: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
  (二)實際參訓學員總名冊。
  (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五)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六)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七)訓練紀錄表。
  (八)課程活動相關照片。
  (九)原始支出憑證。
      前項第九款原始支出憑證,專案申請單位應備妥原始支出憑證正本
      ,併同前項各款結訓資料送職訓中心辦理核銷作業;一般申請單位
      應備妥原始支出憑證影本,且應妥善保留存放於申請單位至少十年
      ,本局及職訓中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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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職訓局或職訓中心得會同相關單位於辦理教育訓練期間,派員至現
      場或以電話抽查其參訓學員;申請單位應配合接受訪查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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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視其情節減少至多百
      分之二十之核定補助額度:
  (一)無正當理由,不配合職訓局或職訓中心辦理成果發表者。
  (二)實施訓練期間,對於職訓局或職訓中心為推動職業訓練所採行之
        相關措施未配合者。
  (三)未配合職訓局或職訓中心委辦之彙管單位要求者。
  (四)未確實揭露協助辦理本計畫之訓練單位訊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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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補助:
  (一)未經職訓中心同意,自行變更部分訓練計畫內容,或未依核定之
        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經職訓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輔
        導查證屬實者,當次課程不予補助。
  (二)未依本計畫規定之時限回報之課程,不予補助。
  (三)內訓課程未達八人,當次課程不予補助;課程中學員缺課時數達
        三分之一者,其教材及文具費不予補助。
  (四)未依據核定之訓練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且未依本計畫規定
        辦理變更,經委員實地訪視、職訓局或職訓中心派員查訪(含不
        預告訪視及電話抽訪)查證屬實達二次者,當次訓練計畫不予補
        助。
  (五)未於核銷期限內辦理經費核銷者,當次訓練計畫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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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並於三年
      內不再補助辦理職訓局各類職業訓練:
  (一)以不實資料或浮報經費申請者。
  (二)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者,或以其他單位
        已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向職訓局申請補助者。
  (三)妨礙、拒絕接受職訓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訓練查訪或訓練績效評
        估,經函告限期辦理仍不配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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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申請單位辦理訓練計畫,有不實領取、溢領或經職訓局或職訓中心
      撤銷、廢止、終止補助者,除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外,三年內不得
      再申請其他在職訓練計畫;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並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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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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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已申請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者,不
      得再申請本計畫。但聯合型計畫案之參訓單位,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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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本計畫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