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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雇主應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
條規定,規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規定其事項及基準如下:
(一)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
、屠宰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
作及中階技術之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機構看護工作、製造
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一)
:
(二)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及中階技術之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
)部分(格式如附表二):
(三)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及中階
技術之家庭看護工作、農業工作部分(格式如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