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申請單位所提訓練計畫應以內部訓練之方式規劃。 申請單位預定參訓員工人數未達一定人數者,得聯合其他符合本要點 申請單位資格者辦理訓練計畫。
十五、申請單位依前點規定請領相關補助,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請領訓練補助費: 1.請款之領據。 2.訓練經費支出明細表。 3.經費支出憑證封面。 4.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5.原始支出憑證。 6.訓練紀錄表。 7.訓練教材影本或提供光碟燒錄資料。 8.申請當月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明細表影本及結訓日當月最近一 期之勞工保險局繳款單、明細表影本。 9.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二)請領訓練津貼: 1.實際參訓人員名冊。 2.訓練紀錄表。 3.訓練津貼申請明細表。 4.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訓練計畫之訓練補助費不予補助,並於三年內本 局不再補助其辦理各類職業訓練: (一)浮報訓練經費。 (二)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請本計畫相關補助。 (三)同一訓練計畫或課程已接受各級政府機關補助,或以其他單位已 核定補助之訓練計畫或課程申請本計畫補助。 (四)妨礙、拒絕接受本局或職訓中心不定期查訪,經告知後仍不配合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