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獎勵、補助對象,至少應置下列人員之一:
一、醫事人員。
二、社會工作師。
三、具下列學歷及經歷者:
(一)大專校院社會工作、心理、護理、職能治療、公共衛生或醫學相關
科、系、所或學位學程學士學位以上畢業。
(二)實際參與精神醫療、社區精神復健、社區支持或照顧相關業務一年
以上。
四、其他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條件或資格者。
前項各款人員,應具備最近三年內至少十二小時之社區支持或社區精神復
健相關教育訓練證明。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三年內,曾接受社區照顧相關教育訓練時數者,得認列
為前項之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