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符合前點第一款所定資格之醫療機構,應備具下列書件,向職安署提
出: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開設職業傷病門診時間表。
(四)門診醫師之執業執照及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書影本。
(五)加入所屬服務區域內認可醫療機構之協議書影本(格式如附件二)
。但服務區域內無認可醫療機構者,得跨區與最近之認可醫療機構
取得協議。
前項第四款所定門診醫師之執業執照,其所載執業場所與申請之醫療
機構名稱不符者,應另提供門診醫師申請報備支援經核准之證明文件
。
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服務區域,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辦理醫療區域
輔導與醫療資源整合計畫之六大醫療照護區域設定之。
網絡醫院位於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及其他離島地區者(以下簡稱
離島網絡醫院)不受第一項第五款服務區域之限制。
符合前點第二款所定資格之醫師,應備具第一項第一款申請書及醫師
執業執照影本,向職安署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