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法律扶助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9 月 2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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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申請法律扶助,應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
(一)申請書。
(二)法律事件之陳述及相關證據。
(三)申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之經濟狀況與相關釋明文件。
(四)未獲其他政府機關補助之切結書。
(五)經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調解或協調不成立之紀錄影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