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八年度補助中小企業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作業要點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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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積極推動勞工安全衛生在地扎
    根計畫,協助中小企業防止職業危害,以鼓勵及協助適用勞工安全衛
    生法之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設施及器具(以下簡稱設施及器具),
    有效保障勞工作業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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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
    依法辦妥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之五十人以下之中小企業,且接受勞
    工安全衛生在地扎根計畫輔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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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之危害類型及項目:
    中小企業設置之設施及器具,不符合勞工安全衛法及相關法令規定,
    有發生感電、墜落、切割夾捲、火災爆炸或缺氧中毒等危害之虞者,
    為主要補助之危害類型及項目(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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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標準:
    中小企業之設施及器具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時,本會係以部分經
    費補助方式辦理,申請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以補助百分
    之八十為限,超過新臺幣一萬元之部分,以補助百分之五十為限,且
    每件設施或器具之補助金額上限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同一中小企業
    補助總金額每年合計不超過新臺幣四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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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用途:
    中小企業之設施及器具加裝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時,應購置經型式檢
    定合格、商品檢驗合格、取得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之機型,並於申請
    經費補助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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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條件:
    中小企業已設置安裝之設施及器具,且未接受其他政府機關補助者,
    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以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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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中小企業申請補助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會委託之財團法人安全
    衛生技術中心(以下簡稱安衛技術中心)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如格式一)。
(二)工廠登記證影本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三)最近一期納稅證明及勞保投保人數證明影本。
(四)申請補助之安全裝置或汰舊換新經費總額統一發票影本,並黏貼於
      支出憑證黏存單(如格式二)、設施及器具改善前後照片。
(五)符合安全衛生法令規定之設施及器具,應檢附型式檢定合格、商品
      檢驗合格、正字標記、或產品認證等證明書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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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安衛技術中心受理申請後,應按收件之先後,依序編號登記,審核申
    請之中小企業之資格條件及補助項目等,逐案完成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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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安衛技術中心核定補助後,通知申請之中小企業依核定之補助金額開
    立補助款領據(如格式三)後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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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安衛技術中心應按季將經費報告表(如格式四)彙送本會備查,並於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對不符合申請資格者,敘明理
    由列冊送本會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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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期限:
      自本要點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止,以郵戳或
      送達日期為憑;申請補助案依送達先後順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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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監督考核:
      本設施及器具補助執行情形,本會得查對申請之中小企業相關資料
      ,並對有虛報或浮報等情事者,除追繳該部分補助經費外,得依情
      節停止該中小企業再申請補助一年至三年。涉及刑事責任者,依法
      移送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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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經費中涉及政府採購法相關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