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參加營造業訓練職類受訓學員獎助金發給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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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培養國家建設所需技術人力,鼓勵國民參
    加營造業職類人力訓練,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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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營造業職類人力訓練,指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推動辦
    理營造業相關人力職業訓練計畫」推動辦理之營造業泥水工、鋼筋工
    、模板工及混凝土工等職類職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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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人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
    、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參訓,參訓性質為營造業職類
    全日制職業訓練,發給獎助金。
    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二)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
(三)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
(四)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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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單位分工如下:
(一)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
      1.籌編本要點業務所需經費。
      2.本要點之訂定及修正。
      3.輔導考核獎助金發放相關事宜。
(二)發展署所屬分署:
      1.受理轄區內申請案件、審發及處理申訴事宜。
      2.獎助金發放資料統計。
      3.辦理獎助金溢發、溢領之後續追繳及強制執行事宜。
      4.查核轄區內訓練單位獎助金辦理情形。
(三)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1.受理申請人申請案件,並彙送所轄發展署所屬分署。
      2.繕造印領清冊或離退訓學員清冊。
      3.核實轉發或繳回學員獎助金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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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人應備下列文件,於開訓後十五日內向訓練單位提出:
(一)獎助金申請書。
(二)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三)其他必要證明文件。
    訓練單位審核後,繕造印領清冊二份併課程表送所轄發展署所屬分署
    。經發展署所屬分署審核後撥款予訓練單位,由訓練單位按月轉發申
    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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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人於訓練期間,每人每月獎助金新臺幣一萬元,依實際參加訓練
    時間計算。
    申請人實際參加訓練時間需符合第三點全日制職業訓練規定,以三十
    日為一個月計算,未滿三十日部分,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三十小時者,發給半個月。
(二)二十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六十小時者,發給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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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中途離、退訓者,自離、退訓之日起不得發給獎助金;未發給
    之獎助金由訓練單位繕造離、退訓學員清冊,連同未發放之獎助金繳
    回所轄發展署所屬分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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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人有不實領取者,原發給獎助金單位應撤銷或廢止其獎助金給付
    ,並限期繳回獎助金。
    經原發給獎助金單位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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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發展署、發展署所屬分署為查核本要點執行情形,必要時得查核相關
    資料,申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申請人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應撤銷其獎助金,並限期繳
    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接受政府委託辦理之訓練單位有前項所定情形者,應終止委託,並限
    期繳回已撥付之獎助金款項,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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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具備請領就業保險法或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之職業訓練生活
    津貼資格時,應優先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期間,不得再申領本要點獎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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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之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