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推動辦理營造業相關人力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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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配合國家經濟發展
    需要,加強辦理營造產業相關人力訓練(包含泥水、混凝土、鋼筋、
    模板等),培養量足質精營建人力,投入政府重大公共建設工程行列
    ,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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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每年度培訓職類及人數,得依就業市場需求及行政院公共工程
    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所提供營造業缺口數,調整辦理類別及人
    數。
  九十八年度預計訓練五千人,九十九年度預計訓練七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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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之任務如下:
(一)本計畫之擬訂、修正及解釋事項。
(二)本計畫之協調、督導及經費調控事宜。
(三)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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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所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理營造業相關人力訓練課程會議,研訂訓練
      職類課程參考規範。
(二)各轄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職訓中心):
      1.本計畫執行及委託訓練單位。
      2.受理訓練單位研提訓練計畫,辦理資格審查、實地訪視及訓練計
        畫評選(審)事宜。
      3.辦理年度所需經費管控及核銷等事項。
      4.督導訓練單位落實招生甄選錄訓,並確依訓練計畫執行等事項。
      5.審查參訓學員資格、結訓相關資料及核撥訓練經費。
      6.訓練查核、申訴案件處理等事項。
      7.結訓學員就業追蹤輔導及訓練成效統計等事項。
      8.學員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獎助金之審查及發放等事項,並督導管
        控訓練單位確實撥付至學員帳戶。
      9.按季彙整上一季各訓練班次結訓情形。
      10. 其他相關事項。
(三)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就服中心):
      1.依據工程會提供重大公共建設工程所需人力,協助營造業事業單
        位辦理徵才活動,並推介合宜求職者。
      2.循三合一就業服務流程受理民眾求職登記,將有工作意願但工作
        能力不足之失業者名冊彙送對應之職訓中心,以供聯繫、篩選並
        安排參加營造業類職訓課程。
      3.對於參加營造訓練班次,經職訓中心輔導就業仍未就業之結訓學
        員,辦理就業媒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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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訓練單位之任務如下:
(一)依據職訓中心年度公告之作業方式及時程提報訓練計畫及辦理訓練
      。
(二)學員參訓資格審核、協助學員申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或獎助金及辦
      理發放等相關事宜。
(三)配合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辦理訓練資訊管理作業。
(四)各訓練班次行政、教務、會計及輔導相關配合事項。
(五)依本計畫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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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計畫參訓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本國籍失業者、在臺之大
    陸地區配偶且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失業者或外國籍配偶且已
    領有居留證之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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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職訓中心應運用自有營造業訓練場地,或透過結合外部資源以移地
    訓練方式,辦理營造業所需人力職業訓練,並於結訓後輔導學員參加
    專案或即測即評之技能檢定。
  各職訓中心應於年度相關計畫,結合民間相關營造團體資源以委外或
    補助方式,加強辦理營建業相關訓練課程,訓練實施得納入師徒作法
    ,藉由實務師資講授立即可用之實務技術及經驗,培養立即可用之營
    造人力,並於結訓後輔導學員參加技能檢定。
  訓練計畫之委訓、宣導、執行、輔導、考核等相關事項,悉依本局所
    屬各職訓中心規劃辦理職業訓練原則與實施基準辦理;經各就服中心
    推介者一律錄訓。
  為協助營造業事業單位順利延攬人才,取得符合經營發展需求之人力
    ,營造業事業單位可向職訓中心提出申請推動營造業事業單位辦理職
    前培訓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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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訓練單位於學員結訓前,應與服務轄區各營造廠商、事業單位或團體
    等機構聯繫,辦理就業媒合及爭取就業機會,並於結訓後三個月內持
    續輔導就業。
  訓練單位應擬定就業輔導計畫輔導學員就業,若經輔導就業仍未就業
    之結訓學員名冊,則送轄區就服中心辦理就業媒合,另將名冊送工程
    會轉送相關營造公會、協會之各營造用人廠商會員聘用,以促進其就
    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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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計畫參加自辦、委辦或補助訓練之學員可全額補助其受訓期間之
    訓練費用。
  參加本計畫全日制訓練之學員,得申請獎助金。但符合就業保險法及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所列之特定對象失業者,應優先依相關規定申
    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公共工程得標廠商所僱用之結訓學員,如符合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
    辦法規定,並符合以下條件,可依規定申請僱用獎助:
(一)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或受託單位辦理求才登記。
(二)僱用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並發給僱用獎助推介卡之失業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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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計畫之經費來源為就業安定基金及就業保險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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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計畫按月列管,各職訓中心應於每月十日前填報執行情形送本局
      彙辦,並應按季彙整上一季各訓練班次結訓學員就業情形,送交本
      局調整辦理訓練之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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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其他執行本計畫之規劃、宣導、執行、輔導及考核等之作業流程,
      請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